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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专利丛林的需求-新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分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专利类型的角度来看,在涉及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案件中,在一般情况下,涉案专利只是该侵权产品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零部件。因此,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无论是以权利人所失利润还是以侵权人侵权获利的方式计算赔偿额,都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

应对专利丛林的需求-新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分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科技产品已经不再是单一专利技术实施下的成果,而是集聚了若干个专利技术的成果。这在电子计算机、通讯设备、汽车制造等高科技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我们平时感觉不太起眼的产品,可能会同时拥有成百上千个专利,形成“专利丛林”。以智能手机为例,它的外形可能就包含好几种外观设计专利;其次是手机所使用的材料,材料本身以及制造材料的工艺就涉及不同的专利技术;再次是手机中的各种应用软件以及各个部件,比如相机指纹电池等都涉及大量的专利;最后是手机的内部结构,包括各个部件如何摆放、如何散热,这些都有可能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据统计,一部手机可能会有几十万件专利。而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往往只侵犯了众多专利中的一部分,而产品的利润由所有的专利共同构成,这时如果以整个产品的利润来计算赔偿额,就属于显失公平。比如,一个手机生产商拥有10项专利,分别被另外10家生产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如果在赔偿时以整部手机的利润来计算,那就意味着权利人可以获得整部手机的10倍利润;反之,如果一个手机生产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分别属于另外10家生产商的专利,在赔偿时,不考虑技术分摊的因素,那就意味着侵权人要付出10倍的赔偿额。在这两种情况下,要么是权利人获得额外的利润,从而构成不当得利;要么是侵权人过度赔偿,从而显示公平。

从专利类型的角度来看,在涉及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案件中,在一般情况下,涉案专利只是该侵权产品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零部件。那么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就应当考虑该部分或者该零部件在整个产品中的贡献率,“只是起到辅助性作用的一般部件应当参照该部件的价值和在实现整个产品利润中所起的作用来合理确定赔偿数额”。[7]在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中,适用技术分摊规则的合理性就表现得更加明显。因为决定消费者购买的因素是多样的,包括产品的质量、品牌效应、售后、外观、价格等因素,消费者完全基于对外观的偏好而决定购买的情况非常少。因此,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下,尤其是当外观设计专利仅仅是作为产品的包装物时(比如食品的包装袋),以整个产品的利润计算损害赔偿是非常不合理的。合理的做法是参照该包装物本身的价值以及该包装物在整个产品中的作用来确定赔偿额。(www.xing528.com)

因此,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无论是以权利人所失利润还是以侵权人侵权获利的方式计算赔偿额,都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分摊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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