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新时代知识产权理论:洗稿涉嫌侵权的责任

新时代知识产权理论:洗稿涉嫌侵权的责任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洗稿”作品如果被认定为剽窃或非法汇编、非法演绎,则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作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属于著作权直接侵权的范畴。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相关案件的判决,但笔者认为,在未能确定是否是“洗稿”软件生成的内容之前,对侵权作品承担责任的主体依然是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作者。如能确定是“洗稿”软件生成的内容构成侵权,那么“洗稿”软件公司应该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时代知识产权理论:洗稿涉嫌侵权的责任

“洗稿”作品如果被认定为剽窃或非法汇编、非法演绎,则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作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属于著作权直接侵权的范畴。同时,“洗稿”如果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同样会涉及商业欺诈、非法经营,达到一定程度时甚至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该行为也同样受到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的规制。亦即,如果“洗稿”作品涉及侵权,在作品署名的主体如果为自然人(多为自媒体运营者),其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署名的主体是为营销而购买洗稿文作的公司,则不管该文章是否由该公司完成,都应该由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对“间接侵权”作出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规则当然适用于《著作权法》。

互联网和信息传媒技术的发展,培育了“洗稿”行为的土壤,导致网络上出现了诸多“洗稿”软件。那么,如果利用“洗稿”软件进行创作的内容构成侵权,软件开发者、网络服务提供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相关案件的判决,但笔者认为,在未能确定是否是“洗稿”软件生成的内容之前,对侵权作品承担责任的主体依然是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作者。如能确定是“洗稿”软件生成的内容构成侵权,那么“洗稿”软件公司应该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刊登“洗稿”作品的网站,在通常情况下,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在存在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在文章被“洗稿”的前提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内容的审查难度加大,很难以技术或者人力的手段发现。但是如果能够证明相关网站与“洗稿”作品的作者存在关系,证明其主观存在故意,如在发现侵权行为通知网络平台撤稿而无正当理由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免责。在此情况下,建议相关网络平台建立有效的通知删除和举报处理机制,并对被屡次举报实施“洗稿”行为并可查证的自媒体或个人进行封号处理。[19]因此,从我国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平台的责任规制来看,建立和加强初步审核与跟踪反馈机制成了网络平台免责的重中之重。

针对“洗稿”行为如果构成侵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应该予以回应并适用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是否能适用于“洗稿”的侵权规制问题,我们应该持审慎观点,不宜一律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逃逸。[20]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笔者认为,诸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本质上均属于竞争法范畴,其规制的都是市场竞争中与相关客体进行交易的行为。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层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进行理解,就能破除目前学界基于行为规制抑或权利创设理论推演出二者关系的矛盾。质言之,在竞争法领域,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属于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法中有特别规定的行为应当适用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没有特别规定的行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www.xing528.com)

如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损害竞争情形,不宜立即适用一般条款予以救济,即《著作权法》不予以保护的行为,不能一律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运用诚实信用和基本的商业道德进行管辖。否则,可能会极大影响市场主体对自身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的判断,干扰市场正常调节秩序。因此,在面对“洗稿”行为无法被《著作权法》评价时,也要审慎对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即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体行为的规制,而非立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