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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为类电作品的构成要素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著作权的客体来看,短视频可以被分为类电作品和录像制品,两者可以被统称为视听作品,即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当下,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成了认定短视频是否侵权的重要条件。很明显,该视频也能通过技术设备被感知,借助短视频平台进行传播,从而符合《著作权法》上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

短视频为类电作品的构成要素

从著作权的客体来看,短视频可以被分为类电作品和录像制品,两者可以被统称为视听作品,即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当下,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成了认定短视频是否侵权的重要条件。

对于短视频来说,如果其只是简单的拍摄后加入滤镜和简单的文字,没有体现出作者的思想感情、立场观点或个性,就不能被认定为达到了创作性的最低标准。所以,短视频行业独创性标准的认定,要与其行业特点、作品类型相联系,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根据现实进行判断。短视频标准过高,无法鼓励其创作,无法满足大众对社会文化的需要;标准过低,短视频产量过高,会使公共利益受损,视频质量也得不到保证,容易滋生一些低俗、恶劣的文化。笔者认为,短视频只要是作者进行脑力劳动独立拍摄完成的具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且视频内容具有独特性,能够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就可以认为其具有独创性。(www.xing528.com)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3条将电影或类电作品定义为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通过技术设备展现在大众视野内的作品。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二是制作技术和制作工具中立;三是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在“‘抖音’诉‘伙拍’侵权案”的案件中,涉案视频由有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拍摄以及后期制作均没有使用抖音平台提供的滤镜、特效等,且能够体现出是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很明显,该视频也能通过技术设备被感知,借助短视频平台进行传播,从而符合《著作权法》上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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