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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原理与实务:公司学理分类及分公司设立流程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南栀 版权反馈
【摘要】:分公司,则指在总公司设立后或同时设立的并受总公司支配的分支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等具有高度信用特征和经营风险的企业,通常采取设立分公司而非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来拓展业务活动空间。《公司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依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财产信用还是其成员的财产信用,作此分类。这一分类主要存于大陆法系公司法理论。

人合公司,是以其成员即股东的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第三人与人合公司进行交易不基于对公司资产的信赖,而是基于对股东资产的信赖,因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所谓信用在人。这种情况下,由于股东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彼此的财产多寡存在风险上关联,所以相互间需要具有相当的了解,这就进一步衍生出股东间较为密切的人身信任关、公司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可以说,公司的人合性与公司封闭性、股东间的人身信任关系是高度关联的,但这三个概念并不是一回事。无限公司为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产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第三人与资合公司进行交易不是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如何,而是基于对公司自身资产状况的信赖,即所谓信用在资。所以对于资合公司,公司法须严格规制其设立、股东出资、公司资本与资产制度,严防股东对公司资产的侵害,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由于股东对公司债务只在各自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相互之间不存在责任上的连带关系,所以股东之间只以出资相结合,无须相互了解,这就进一步衍生股东间不需存在人身信任关系、公司客观上可以拥有众多股东而具有公众性的特点。

人合兼资合公司,指公司兼以股东的个人信用和公司资产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在这类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为公司提供资产信用基础,无限责任股东则以其个人信用为公司债务提供一般担保,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

(二)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

以公司的股票是否公开发行及股票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作此分类。

封闭公司的特点是:公司的股票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的股票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且不存在一个公开的交易市场。

公众公司的特点与封闭公司正相反,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行股票,股东的股票可以在公开交易市场如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

此种分类主要为英美公司法所采用。若与我国的公司概念相比,从外延上看,封闭公致相当于我国的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定向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公众公司大致相当于公开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

(三)普通公司与特殊公司

依公司设立的部门法依据和营业业务的不同,作此分类。

普通公司,指依照普通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普通商事营业的公司。这一定义包含两层意思:依据普通公司法如公司法而设立;从事普通的商事营业,如商品的制造、批发、零售,或者普通的服务业。

特殊公司,指依据商事特别法而设立的从事特别业务的公司。这一定义也包含两层意思:依据商事特别法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而设立,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特别的营业,如金融业。从我国现存的特殊公司的营业来看,主要指金融业,因此,这里对特殊公司的讨论主要限于金融机构。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特殊公司除适用公司法之外,还要适用特别法,这通常意味着特殊公司要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制。比如关于公司设立,各国法律对于普通商事公司设立的管制越来越宽松;而对于特殊公司,因其从事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均对其适用严格的法律管制,如实行实缴资本制、较高数额要求的最低资本制等。在公司治理方面,特殊公司也受到特殊监管机构的监管,对其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均有较高要求。

(四)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以公司资本构成的所有制和适用法律为标准,作此分类。

公营公司,指政府独资经营,或者政府与私人合资经营而政府控股的公司。其中,政府独资经营的称为国营公司,政府与私人合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公司。

民营公司,又称私营公司,指完全由私人资本构成或者私人与政府合资经营而私人控股的公司。(https://www.xing528.com)

这一分类主要适用于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绝大多数公司都属于民营公司、公私合营公司,这两类公司都属于公司法上的公司。国营公司虽然冠以“公司”之名,但通常不被视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不受公司法调整。在西方各国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国、英国、意大利,都有部分国营公司存在,其特点是完全由国家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国家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同时资本也不分为股份,因而被视为国家“独资”经营的公司。

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可以互相变更:公营公司可以通过向公众出售股份,减少政府资本而变成民营公司,称为公营公司私有化;反之亦然。如日本电话电报公司于1985年通过向公众抛售其半数股票而由公营公司变成了民营公司。又如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英国保守党政府实行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政策,就是将大批公营公司的资产分为股份卖给私人,从而使之变成民营公司。

(五)总公司与分公司

依公司内部组织关系的标准,作此分类。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相对于分公司而言,其必须首先设立,并且是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管理机构,以此为中心来支配公司的营业活动。分公司,则指在总公司设立后或同时设立的并受总公司支配的分支机构。

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公司法人。其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描述:其一,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组织章程、法人机关,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二,在我国被认为属于一种“其他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在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营业并参与诉讼活动。

银行、保险公司等具有高度信用特征和经营风险的企业,通常采取设立分公司而非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来拓展业务活动空间。《公司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公司”等字样。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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