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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设立方式及限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司法对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方式均有规定。因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强,资本具有封闭性,所以其设立方式均为发起设立。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公司设立方式及限制

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来看,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我国公司法对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方式均有规定。就某个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还是募集设立方式,可以由发起人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当设立规模较大而本身资金不足,需要向社会广泛筹集资金,或者发起人出于其他如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考虑时,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否则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因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强,资本具有封闭性,所以其设立方式均为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性公司,可以向社会发行股份,因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方式,也可采取募集方式。一般而言,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是由于各个发起人的资金比较雄厚或者公司的资本总额无须太高,在创立公司时,无须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发起人的出资即可构成公司的资本总额。这种情形下,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可以有效缩短公司设立的周期,减少公司的设立费用,降低公司的设立成本。不过,发起设立方式仅适合规模不大的公司。(www.xing528.com)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既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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