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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性质及与公司设立协议的不同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治法说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者发起人,而且当然也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因此,章程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两者的内容有许多相同之处。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尽管目标一致,但是两者毕竟在性质和功能等方面不同。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的性质及与公司设立协议的不同

(一)公司章程性质的一般认识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有契约说和自治法说两种不同观点。契约说主要流行于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自治法说则主要流行于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契约说认为,章程的制定是基于发起人的共同意思,而且,章程制定后即对发起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具有契约的性质。自治法说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者发起人,而且当然也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因此,章程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无论是契约说还是自治法说,自治性是两者共同点。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www.xing528.com)

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两者的内容有许多相同之处。例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等事项,既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尽管目标一致,但是两者毕竟在性质和功能等方面不同。在我国,除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同:由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决定,设立协议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关系,因而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完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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