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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股东会议的种类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定期会议主要决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例行重大事项。我国公司法规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会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具体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当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实务:股东会议的种类

由于股东会是由人数众多的全体股东组成,但股东会作为组织机构又必须形成自己统一的意志,所以股东会只能采取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决议,这也是股东会的表现形式,正是通过这种形式,股东得以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

股东会的会议方式一般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

(一)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也称普通会议、股东常会、股东年会),是指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定期会议主要决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例行重大事项。

我国公司法规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会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具体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在我国,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年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即行召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年会一般于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

(二)临时会议(www.xing528.com)

股东会临时会议,也称特别会议,是指定期会议以外必要的时候,由于发生法定事由或者根据法定人员、机构的提议而召开的股东会议。一般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1)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申请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当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根据董事提议或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根据监事提议或在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当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发生法定事由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当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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