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行政管理服务商的费用报酬标准;
(5)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行政服务机构的报酬标准;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选举、人员构成及更换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其人员构成、更换等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选举产生。选举或更换结果应由管理人通过【 】告知全体委托人和托管人。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基金管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www.xing528.com)
(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在采取通信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信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信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六)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信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信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2/3以上(含2/3)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信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份额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2/3以上(含2/3)的,通信会议方可举行。
(八)表决
1.议事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全体通过。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均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对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通过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本基金存续期间,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集、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决议的效力、决议的披露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或者相关部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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