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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操作指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报告应符合《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操作指引

(一)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报告应符合《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

(1)基金投资情况;

(2)资产负债情况;

(3)投资收益分配

(4)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

(5)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托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如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略)(www.xing528.com)

(2)临时报告

(略)

(3)清算报告

(略)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提供报告及基金投资者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以及基金投资者信息查询,将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网站、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机构向基金投资者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基金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提供的通信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投资者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如果基金投资者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基金投资者。以传真方式通知的,以传真发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二)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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