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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礼俗改革:夫妇伦与婚姻礼俗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在统一全国之后以“用夏变夷”为口号,对各项社会风俗进行整顿,试图依据儒家伦理,重新构建社会生活的同一性。明政府对民间婚俗的规范,在建国之初就已开始。在正面引导的同时,明初对宋元以来遗留的婚礼“弊俗”,通过律令、榜文等形式严加禁止。本部分将以洪武时期对前代婚礼“弊俗”的清理为主要内容,探讨明初如何通过社会礼俗改造,将儒家伦理带入民众的日常生活。

明初礼俗改革:夫妇伦与婚姻礼俗

按照儒家的观念,男女婚合乃是“人伦之始”,在华夏礼仪体系中,婚礼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礼记·昏义》说:“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6]将旨在“合两姓之好”、繁衍宗族后裔的婚礼,视为人类社会一切伦理的源头和所有礼仪的根本。早在先秦时代华夏民族上层阶级的婚姻就已经确立了一套固定的原则和程序,《仪礼》对当时“士”阶层的婚礼仪节有极其精细的记载,而《礼记》又对婚礼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各种仪式背后的“义”,作了详尽的解释。这些儒家经典中的相关内容,构成了后世王朝规范婚姻礼典的制度凭据和思想资源。及至宋代,司马光(1019—1086)、朱熹(1130—1200)等一批具有强烈社会关怀的思想家,通过修纂《书仪》、《家礼》等由儒家经典改编而来的礼仪指南,希望将原本“不下于庶人”的礼仪普及到庶民社会,以此来齐整风俗。

在北方经历了两个半世纪、南方经历了九十余年的北族统治之后,明初开国所面对的是“夷夏”混融、驳杂不一各种民间礼俗。与前代的宋以及之后的明朝迥然不同的是,在风俗乃至法律上,元代政府奉行的是南北异制、各从本俗的统治原则[7],并不试图以某种单一的意识形态规范全国,这无疑为各民族习俗的交流与融合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中国北方地区在被蒙古征服之前,已经经历了金代一个世纪的统治,汉族的婚俗中已经融入了不少女真成分。例如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户部请求革去的汉人婚礼中的“拜门”仪式,就属于女真风俗:

契勘人伦之道,婚姻为大。即今聘财筵会已有定制外,据拜门一节,未曾奉覆。照得国朝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如此体例,此系女真风俗,其汉人往往效学,习以成风,徒费男家钱物,致起争讼,甚非礼制。若令革去,似为便当。[8](www.xing528.com)

根据宋人洪浩的记载,“拜门”原本是女真人婚前向女方家庭致送财物、两族联欢的一种仪式[9]。但到元初时,汉人也受其影响“习以成风”;由于耗费的资财数额浩大,容易引起夫族与妻族的纠纷,户部请求将此仪节革去。需要注意的是,元政府禁革拜门之俗,并不是出于“同风俗”的考虑,而是为了减少狱讼纷争这一非常实际的目的。虽两宋时代曾在中南方地区推行过不少加强文化同一性建设的举措[10],但入元后南北交往频仍,南方汉族的婚俗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外来族群的影响(详后)。

明在统一全国之后以“用夏变夷”为口号,对各项社会风俗进行整顿,试图依据儒家伦理,重新构建社会生活的同一性。明政府对民间婚俗的规范,在建国之初就已开始。洪武元年颁行的《大明令》规定“凡民间嫁娶,并依朱文公《家礼》”[11],稍后政府颁布的士庶婚礼仪节,即以《家礼》为框架稍作增损[12]。在正面引导的同时,明初对宋元以来遗留的婚礼“弊俗”,通过律令、榜文等形式严加禁止。本部分将以洪武时期对前代婚礼“弊俗”的清理为主要内容,探讨明初如何通过社会礼俗改造,将儒家伦理带入民众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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