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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经济法通关宝典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2018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将2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1万元,租期3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货车。

融资租赁合同-经济法通关宝典

1.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1)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善意取得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

2.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3)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经典案例分析题

【案例1】(2011 年)

201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装修住房。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名下。

201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因丁需要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18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4月20日,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丁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18年5月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戊则认为,由于甲、丁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提出的60万元房屋损失应由乙承担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于201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万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说明理由。

(3)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并说明理由。

(4)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5)丁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返还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6)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并说明理由。

【案例2】(2013 年)

2011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购买20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2年6月建成。2012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将2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1万元,租期3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将20台货车卖给戊公司。

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货车。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350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何时从乙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是否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对货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6)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案例3】(2014 年)

2007年11月,A公司向B银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2年。A公司将其拥有的一栋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8年1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C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5万元,每年1月底前一次付清全年租金。2009年1月,经A公司同意,C公司与D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将该房屋转租给D公司,租期4年,月租金8万元。根据约定,D公司的租金缴付方式为:每年1月底前向C公司缴付3万元,向A公司缴付5万元。但合同签订后,D公司除向C公司缴付了3万元租金外,一直未向A公司缴付,C公司也未向A公司缴付2009年租金。

后A公司无力清偿对B银行的借款,经B银行同意,A公司于2009年年底与E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200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房屋出售给E公司,并约定在2010年1月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10年1月1日,D公司因违反约定使用房屋引发火灾,造成房屋损失100万元。C公司为此解除了与D公司的转租合同并收回房屋。1月5日,C公司对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向A公司赔偿100万元。

A公司与E公司于2010年1月6日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E公司要求C公司腾退房屋,C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予以拒绝。次日,C公司进而向A公司主张,A公司未告知其房屋出售之事,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A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无效,E公司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E公司发现房屋受损,经与A公司协商,E公司在应支付房屋价款中扣除100万元,只向A公司支付了1900万元。A公司将这1900万元支付给B银行,B银行则认为,其对于A公司因房屋受损而获得的100万元赔偿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A公司和E公司均认为,欠缴的2009年全年租金应由自己收取。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关于A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公司能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E公司腾退房屋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D公司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C公司是否有义务就房屋毁损向A公司赔偿100万元?并说明理由。

(5)B银行关于其对A公司获得的100万元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是A公司还是E公司有权主张欠缴的2009年全年的房屋租金?应向C公司还是D公司主张该租金?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4】(2014 年)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其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其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关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和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案例5】(2015 年)

甲曾任乙装修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多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内验货,地板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

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第二,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1/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戊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其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乙公司发现地板质量不合格后,是否有权向丙公司要求退货?并说明理由。

【案例6】(2016 年)

甲将其所有的一套位于某住宅楼顶层的住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月租金9000元,但未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书面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乙向甲支付了1年的租金。

租期第2个月,房屋天花板严重漏雨。乙通知甲维修,甲以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乙只好自己找人维修,花去维修费用8000元,维修期间房屋无法居住,乙全家住酒店10天,住宿费用3000元。

租期第5个月,乙全家出国半年。行前,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半年,丙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将甲的洗衣机损坏。乙回国后,甲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乙提出洗衣机系由丙损坏,甲应向丙索赔。

租期第13个月,甲要求乙支付第2年租金,乙拒绝。同时,乙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8000元,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3000元,甲拒绝。

租期第14个月,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甲知悉后,要求乙拆除。

租期第16个月,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了自己的姐姐丁并于3天后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乙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丁则通知乙1个月内搬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义务维修房屋天花板?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3)租期第13个月时,乙是否有权拒绝甲关于支付第2年租金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并说明理由。

(5)丁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6)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丁是否有权要求乙1个月内搬出?并说明理由。

【案例7】(2017 年)

2016年4月4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购置A型号自行车1000辆,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一套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

4月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型号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

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公司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5月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

5月20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500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30万元卖给戊公司,约定6月30日付款交货。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万元购买上述500辆自行车。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6月4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烦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3)甲公司中止履行向丁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戊公司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6)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7)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并说明理由。

【案例8】(2018 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用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用,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经多次催告,乙公司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到期租金。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6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塔吊,乙公司拒绝。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作为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期1个月,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作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其支付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要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16年6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2016年6月,写字楼拍卖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合同因此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说明理由。

(4)租赁到期后,塔吊应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丁公司向甲公司主张的150万元利息,人民法院应支持多少金额?并说明理由。

(6)乙公司关于写字楼拍得价款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A银行提出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9】(2019 年)

2018年6月18日,甲向乙借款70万元,借期1年。双方约定:借款到期时,甲向乙一次还本付息100万元,同时甲以其市价100万元的挖掘机作抵押,若甲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挖掘机归乙所有。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作登记。

7月17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给丙,租期7个月。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

9月2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用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用,未果。

11月2日,甲电话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丙在15日内返还挖掘机,但未给出任何理由。丙表示拒绝。

11月5日,丙将挖掘机出售给丁,丁不知道丙并非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同日,丁向丙支付100万元,双方约定11月16日交付挖掘机。

11月15日,丁得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甲而不是丙,并且甲不知晓自己与丙的交易。当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

11月16日,丁将挖掘机以110万元出售给戊。当日,戊依约付款,丁亦依约交付挖掘机。戊不了解挖掘机之前的交易情况,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机的所有权人。

11月17日,甲要求丙返还挖掘机,发现挖掘机已辗转至戊手。甲遂请求戊返还挖掘机。

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甲按双方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甲辩称,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故该合同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借款合同约定的100万元本息中,多少金额的约定是无效的?并说明理由。

(2)乙向甲主张还款的100万元本息中,人民法院应支持多少金额?并说明理由。

(3)乙对挖掘机的抵押权是否已有效设立?并说明理由。

(4)甲和乙之间“若甲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挖掘机归乙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6)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因甲的解约通知而解除?并说明理由。

(7)甲是否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并说明理由。

经典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案例1参考答案】

(1)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房屋损失的风险由甲承担。

(2)乙有权拒绝。根据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本题中,甲在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不合法,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余款,因此,乙有权拒绝为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3)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和戊于4月1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戊自4月15日起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5)丁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戊已经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丁不能请求甲返还房屋,但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6)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于2021年5月10日届满。根据规定,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丁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及义务人之日(2018年4月20日)起计算;但是,201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还房屋,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2参考答案】

(1)甲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取得货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不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3年期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

(3)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在本题中,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丁公司和新出租人戊公司继续有效,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

(4)戊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根据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丁公司对货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6)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7)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200万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在本题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扣掉办公楼的对应价款350万元后,余款850万元应当依法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乙公司对剩余的2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3参考答案】

(1)C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C公司不能拒绝E公司腾退房屋的要求。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3)C公司有权解除与D公司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C公司有义务就房屋毁损向A公司赔偿100万元。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在本题中,对于D公司造成的房屋损失,承租人C公司应当向出租人A公司赔偿损失。

(5)B银行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6)①A公司有权主张。2009年期间,E公司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依然是A公司,故A公司有权主张在此期间内的租金。②应向C公司主张该租金。与A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是C公司,D公司不是该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公司只能向C公司主张租金。

【案例4参考答案】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无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尽管承租人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戊基于善意取得制度(戊善意、对价取得、已经交付)已经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乙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床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戊返还该机床。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其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5)丁关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机床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乙。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案例5参考答案】

(1)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乙公司取得了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果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事先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当事人未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

(4)戊的说法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戊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5)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该合同。

(6)乙公司无权向丙公司要求退货。根据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题中,乙公司在未检验的情况下直接向丙公司结清了全部价款,属于怠于通知,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乙公司无权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案例6参考答案】

(1)①甲有义务维修房屋天花板。根据规定,出租人(甲)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乙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根据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丙)对租赁物造成损坏的,承租人(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有权拒绝甲关于支付第2年租金的要求。根据规定,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4)甲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丁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6)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丁无权要求乙1个月内搬出。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案例7参考答案】

(1)甲公司已经取得已受领自行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根据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不构成违约。根据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4)甲公司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甲公司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戊公司的买卖合同。根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本题中,只有受欺诈方戊公司有撤销权,甲公司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戊公司的买卖合同。

(6)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7)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根据规定,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8参考答案】

(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2)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乙公司)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3)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塔吊归丙公司。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5)人民法院应支持100万元。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应支付的利息=5000×(24%÷12)=100(万元)。

(6)乙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7)A银行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案例9参考答案】

(1)4.8万元的约定无效。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人民法院应支持86.8万元。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乙对挖掘机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5)丙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用。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6)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因甲的解约通知而解除。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7)甲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该挖掘机属于甲的“脱手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和戊均不能善意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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