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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通关宝典-了解破产案件受理异议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经济法通关宝典-了解破产案件受理异议

1.“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提示】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2.债务人对受理的异议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www.xing528.com)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4)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5)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是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6)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但是,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灭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3.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存在债务人不符合破产原因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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