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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通关宝典:票据行为与责任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假如该人因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无权代理之下的本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理由在于,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为票据行为。

经济法通关宝典:票据行为与责任

1.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特定事项的记载。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签章效力。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签章的效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签章的效力。

2.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1)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www.xing528.com)

【提示】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的情形:①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②承兑协议无效或被撤销;③票据授权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

(2)票据贴现。

在我国,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但是,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因过失而不知,该代理行为不生效力。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无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除非本人事后表示追认)。

【提示】如果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假如该人因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无权代理之下的本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理由在于,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为票据行为。但是,无权代理人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2)虽然票据行为人客观上欠缺代理权,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应根据该票据行为而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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