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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政府收支行为实现权威性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Jonker 版权反馈
【摘要】:财政法正可以通过制度化的设置将权威者不理性的行为予以纠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通过财政公开遏制政府不理性的支出。其次,通过财政法定原则防止政府过度收税。人大预算监督在目的指向上具有纠正性与支持性相统一的特征,从本质上看,纠正政府的失洽行为就可以起到对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作用。最后,通过财政问责制来保障权威秩序不失序。

权威政府的权威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旦权威主体滥用这种权威,就会形成对权威化治理秩序的破坏,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就是用政治决断代替民主决断,即权威者利用权威地位、通过暴力手段强行通过并实施有利于己的决断,再通过此决断的实施生成固定的秩序,进而宣称该决断具有了人人遵守的法律效力。这种逻辑类似于施密特规范、决断、秩序之法学思维三种模式中“秩序形成效力”的理论,[14]但这种逻辑的自然法前提应当是秩序的形成有民众的支持性基础,如果缺失了这一基础,权威化治理便会失去其权威性。

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认为:“任何掌握权力的人都具有一种滥用权力的倾向,这是一个尖锐而又重要的真理。”[15]权威政府亦是如此。要保持其权威性,不能寄希望于政府领导人的自觉或者政治强人的贤明,而应当构建良好的制度,即亨廷顿政治秩序公式中的“制度化程度”分母项。财政法正可以通过制度化的设置将权威者不理性的行为予以纠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通过财政公开遏制政府不理性的支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政府在各项支出中缺乏约束,例如居高不下的“三公”消费等。财政法可以通过财政公开、财政透明的设计使任何阴影中的支出暴露于阳光之下,形成制度性的防腐效果,防止权威主体的腐化。其次,通过财政法定原则防止政府过度收税。财政法定是指国家的财政、税收制度应当由公民通过支持性参与模式以立法的形式共同创建,而不能由权威政府自主设立。就财政法创立的过程而言,国家虽然排他性地拥有立法权,但国家需要做的仅仅是将民众中自发生成的权利意识以法定权益的形式确定下来,而非自行创制法律的内容。[16]再次,通过预算监督来防止政府出现财政失洽行为。我国政治秩序中的预算监督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大的监督保证预算的执行也是公民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的形式之一。人大预算监督在目的指向上具有纠正性与支持性相统一的特征,从本质上看,纠正政府的失洽行为就可以起到对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作用。最后,通过财政问责制来保障权威秩序不失序。问责制是对有失洽行为的权威主体追究责任的制度,如果缺失了这一环,就等于失去了财政法的牙齿,其他一切财税规则就都成了一纸空文。我国《预算法》各项税收法律都规定了对违反财政法行为的惩戒内容,以此来保障公民对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参与取得现实的效果。(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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