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治秩序维护必垄断法律解释

法治秩序维护必垄断法律解释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威主体垄断法律解释权的做法并非肇事于今日,亦非中国独有。如果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允许私人主体依照自己的利益诉求对法律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解释,就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秩序的和谐性受到损害。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院的首要任务是确定特定法律条款的含义。

法治秩序维护必垄断法律解释

权威主体垄断法律解释权的做法并非肇事于今日,亦非中国独有。战国时期商鞅秦国主持变法,认为允许私人解释法律(“释法任私”)的话必然导致国家的动乱:“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则乱。”[23]从此,民间学者对法律的理解只有经过权威主体认可并赋予效力后才有拘束力,例如晋代张斐、杜预为《晋律》所做的注解被皇帝批准,从此在效力上视同国家法律。国外亦是如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编纂完《国法大全》后为防止法学家曲意解释法律而下令将编撰过程中收集的许多法学家手稿焚毁,1794年《普鲁士联邦法》禁止法官对法律进行私人解释,不论出于何种目的。[24]

权威主体对法律解释权的垄断是为了保障国家法治的统一。国家中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即使是财政法文本本身也不可能完美到所有国家成员都认可,在立法的过程中可能充满着各种利益的均衡和博弈。如果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允许私人主体依照自己的利益诉求对法律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解释,就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秩序的和谐性受到损害。当然,这里所说的财政法文本解释只是指可以创造抽象规定的有权解释,不包括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适用法律而对法律条文内容的确定。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院的首要任务是确定特定法律条款的含义。[25]但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确定法律条款含义的解释并不具有抽象性和普遍适用性,这种法律解释只是经济司法决断的前置过程,真正具有狭义法律解释意义上的有效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专门司法解释,这也是在法律框架基本完成而远未完善的情况下逐步推进我国法治秩序的必由之路。(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