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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详解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详解

(一)对预算、决算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二)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1)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2)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3)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www.xing528.com)

(4)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6)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3)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4)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5)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6)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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