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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形式特征:必须通过法律确定课税对象和比例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对公民征税,就意味着政治权力凌驾于所有权之上,依法强行征收,任何形式的抗税都是一种违法行为。[4]2.税收固定性,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适当调整课税对象或税率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区别于国有经济收入、债务收入、规费收入等其他财政收入范畴。

税收的形式特征:必须通过法律确定课税对象和比例

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的外部特征。我国多数学者通常将其概括为“税收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税收强制性,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英国学者巴斯泰布尔认为,所谓赋税的强制性,指的是法律规定了缴纳的税额、方式、时间以及课税主体,而没有接受纳税人意见的余地。[3]税收强制性集中表现为征税主体必须依法行使税权,纳税主体在法定义务范围内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当税收征管机关合法行使权力受到干扰或纳税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时,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表现为税收这种经济行为及其运行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来实施的。国家产生以后,其对社会产品占有的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权力:所有者权利和国家政治权力,前者依据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权占有,后者凭借政治权力占有。政府对公民征税,就意味着政治权力凌驾于所有权之上,依法强行征收,任何形式的抗税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恩格斯在谈到征税时曾指出:“纳税原则本质上是纯共产主义的原则,因为一切国家的征税的权利都是从所谓国家所有制来的。的确,或者是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没有什么国家所有制,而国家也就无权征税;或者是国家有这种权利,这样私有制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所有制就高于私有制,而国家也就成了真正的主人。”[4]

2.税收固定性,指国家税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数额,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应税收入,发生了应税行为,拥有了应税财产,就必须按照已有的规定纳税,不得违反;同样,国家也只能按照已有的规定征税,不得随意更改。税收的固定性一方面保证国家可以持续、稳定、多次地取得财政收入,满足国家的社会公共职能;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税权的一种限制,防止国家肆意征税而损害纳税人的权益。需说明的是,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时期而言的,并非永远固定不变。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适当调整课税对象或税率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www.xing528.com)

3.税收无偿性,指国家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财政无直接偿还性是和它的强制性相一致的,例如,国家征税之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对纳税人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也不需要偿还。当然,从财政收支的整体过程来看,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这个意义上说,税收具有间接的偿还性,但是,每一个纳税人都无权要求从公共支出中享受与他的纳税额等值的福利,也就是说,对每一个纳税人来说,他的付出和所得是不对称的。这是财政运行的一个重要特点,即无直接偿还性。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所谓税收,就是国家向居民无偿地索取。”[5]税收的这种无偿性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区别于国有经济收入、债务收入、规费收入等其他财政收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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