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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关系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的数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由此可见,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目的物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目的物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关系

二、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的概念

征税对象亦称“课税对象”,是课税的客体,指一个税种对什么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

征税对象是税制构成要素中的核心要素。首先,它体现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即凡是列入征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的课征范围;凡是未列入征税对象的,则不属于该税的课征范围。其次,它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往往也是一个税种名称的由来。如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财产税的征税对象为某些动产或不动产,等等。

(二)与征税对象密切相关的概念

1.税目(www.xing528.com)

税目是对征税对象和范围进行分类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在内容上的具体化,反映了一个税种的征收广度。征税对象通过税目来说明,用税目来概括,经过划分,以便确定征与不征的界限,科学设计税率,更好地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规定税目,一方面是课税技术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贯彻国家一定税收政策的需要,但税目不能作为税制构成的一个独立要素,仅是与征税对象有关的一个重要概念。

设置税目有两种方法:其一,是“列举法”,即按照每种商品或经营项目、所得项目等分别设置税目,有时还可以在具体的税目之下划分若干细目或子目。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法和反列举法。正列举法指列举的征税,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反列举法指列举的不征税,没有列举的都征税。列举法的优点是界限清楚,便于掌握;缺点是税目过多,不便查找。其二,是“概括法”,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或其他性质相近的项目归类设置税目。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税目较少,查找方便;缺点是税目设置过粗,不便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由于两种方法各有其优缺点,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运用或结合起来,灵活运用,使税目设计,既有利于征管,又便于贯彻国家的政策。

2.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税制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也是征税对象在数量方面的具体化。如果征税对象数量不确定,税额也就无法计算。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的数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些税种,其课税对象的量同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消费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有些税种,两者则不一致,其计税依据只是课税对象的一部分,如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全部应税所得额,而计税依据则是从中作了一定扣除后的余额。有些税种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的名称是不一样的,如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单位土地上粮食的常年产量,而课税对象则是农业收入。由此可见,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目的物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目的物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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