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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效力内涵与财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种是从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有些税法法律规范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自己的存续时间,当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后,该税法法律规范自然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效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时间和行为的问题。这种效力是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意味着一个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具有当然的调整权。一般而言,税法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机关管辖的全部领域。

税法效力内涵与财税法基础理论新探索

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法律规范产生的法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它包括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对象效力范围三个方面,即税法法律规范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有约束力的问题。

(一)税法的时间效力

税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税法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即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对生效前发生的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等问题。

税法的生效时间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通过、颁布并过一段时间开始生效,这种情况一般税法法律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税法在通过时间和生效时间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在这段时间中对该法加以熟悉和理解。另一种是从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税法的失效原因有三种:①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有些税法法律规范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自己的存续时间,当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后,该税法法律规范自然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效力。②新法律规范的规定和原有的法律规范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即所谓的新法代替旧法。例如2018年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了之前的规定。③某些税法法律规范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例如经济改革时期),肩负着特定的历史使命而被制定出来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历史问题已经解决,该法的历史使命已经完结,被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这时该税收法律规范就自然处于失效的状态。这种失效可能是被法律明确规定失效的,也可能是一种事实上的失效。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时间和行为的问题。如果可以试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则没有溯及力。[10]一般而言,法的溯及力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的规定:完全有溯及力、完全没有溯及力以及在特定条件下有溯及力。笼统规定法律完全有溯及力和完全没有溯及力都有失偏颇,现代国家一般通行的都是在特定情况下有溯及力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①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一般规定。法律是国家对社会关系参加者行为的限制或允许的规定,但是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规定去限制主体过去的行为,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②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的行为,以此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补充,这种原则又称为“有利追溯原则”。如果先前的行为是被旧法所允许的,但是不符合新法的规定,或者新法和旧法都认为先前的行为不符合规定但是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更轻,则适用旧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有利追溯”只能适用于未决的案件,如果在新法生效时法院已经对该案件作出了生效的判决,则该判决不能以“有利追溯”为由加以改动。税法的溯及力往往表现为“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即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存在于新税法生效之前的,依从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存续期间发生税收程序法更新情况的,依从新税法的规定。(www.xing528.com)

(二)税法的空间效力

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实际上是法的空间效力在税法部门中的细化。这种效力是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意味着一个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具有当然的调整权。

一般而言,税法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机关管辖的全部领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位阶的税法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我国的全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由地方人大制定的,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法律规范,效力及于该制定机关的管辖领域。但是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造成了我国的法制分为四个不同的法域,即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这四个法域实行不同的税法制度,特定的税法规定只适用于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

(三)税法的对象效力

税法的对象效力是指税法对人的效力,即对哪些主体有效。各国不同的法律部门确定对象效力的时候一般遵循了不同的原则。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项原则:①属人主义,即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国籍来确定法律是否具有效力,只要具有该国的国籍,无论该法律关系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该法律都具有效力。②属地主义,即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地域来确定本国法是否具有效力,只要法律关系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无论法律关系主体时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本国法律都具有约束力。③保护主义,该主义是从保护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的角度出发,任何人只要侵害了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不论实施侵害的主体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该法律关系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本国法均具有约束力。④结合主义。在确定法的效力时,单纯地采用一种标准是不能适应形形色色的法律关系的,因此许多国家在采用属地主义的同时,结合采用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我国的税法就是如此。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典型的结合主义,即属人和属地相结合,其对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采用了住所地、居住时间、收入发生地等多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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