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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与成本减负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税收行政的效率,税法的调整必须有利于减少纳税主体的奉行成本和额外负担、降低社会成本。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分为税收中性原则与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两个部分。斯密认为,最好的税收就是征费最少的税收,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任何干预都必然会破坏市场规范和市场秩序,有损于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最佳配置,从而降低经济效率。

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与成本减负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税收行政的效率,税法的调整必须有利于减少纳税主体的奉行成本和额外负担、降低社会成本。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分为税收中性原则与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两个部分。

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问题或该问题已经解决了的前提下,探讨征税如何不构成对人们行为的扭曲,而那些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被认为是中性的。从其政策主张来看,它相信个体的选择是有效率的,主张减少来自税收的外部干预。税收中性思想最早是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他在其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的“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的经济政策是税收中性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斯密认为,最好的税收就是征费最少的税收,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任何干预都必然会破坏市场规范和市场秩序,有损于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最佳配置,从而降低经济效率。而税收中性原则首先是由英国新古典学派的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正式提出的。他利用供需曲线和消费者剩余的概念,指出税收可能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影响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税收中性原则有两个主要要求:一是尽量使税收保持中立性,让市场经济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二是国家税收除了使纳税人因纳税而损失或牺牲这笔资金外,不要再导致其他经济损失或额外负担。

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要求:①尽量减少税收征管费用,即使征管费用占征税额的比例恰当合理。征管费用由政府承担,一般是指征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应花费的各种费用,包括征管公务人员工资、津贴、征管所需的设备、用品和其他必要开支。征管费率反映了征税机关的工作效率。征管费率低,则征管工作效率高;征管费率高,则征管工作效率低。需注意的是,征管费率的高低,也受税种不同的影响。②充分考虑纳税费用,降低纳税人的此项负担。纳税费用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申报费、税务代理费、办税员的工资费等。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就是要在税额一定的情况下,使上述两项费用总和最低。[13](www.xing528.com)

税法是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注重社会效益。“利益冲突法律的产生之源。经济法作为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利益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对经济法的解读便应首先从它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开始。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旗帜鲜明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是完完全全的社会本位之法。”经济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具有浓重的社会性,以社会为本位,追求的不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也不是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旗帜鲜明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以维护社会正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从本质上反对两极分化,追求共同富裕。这要求我国的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从实质正义出发,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反对不公,防止社会分化。社会主义追求的是人民的解放和发展,在我国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实现了社会整体利益,也即是对人民利益的实现,符合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主人翁地位。社会效益的追求,即为人民利益的追求。作为综合体的社会在经济、政治人文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全面进步发展,是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全面而深刻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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