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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第二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督法和监察法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原则与途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程序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人大第二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这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全面监督,具有全局性、整体性、宏观性。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这种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讲,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一种主要形式。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使用的最早的一个经常性监督工作形式。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后,这个形式就开始使用。据史料记载,周恩来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达16次之多。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常委会一直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每年都围绕若干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的报告,这个监督形式当时称为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而且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一个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为了加强这项工作,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时,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题工作报告程序》,对具体组织工作进行了规范。2006年制定的监督法则在此基础上列专章将这一监督形式系统地作出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经常使用的监督形式。从2006年监督法制定施行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有一个包含各种监督工作在内的综合性的监督工作年度计划,一般20多个监督项目,其中一半以上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个监督形式具有经常性、及时性和针对性强等特点,在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www.xing528.com)

监督法和监察法就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原则与途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程序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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