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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贸法律评论-反倾销调查中的严重扭曲因素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报告中关于扭曲的任何其他信息将成为对该国家或部门进行任何反倾销调查的一部分,并将公之于众。“严重扭曲”报告并不是申请人请求按照构造正常价值新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所必需的条件,只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的关于严重扭曲的证据符合《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5条规定的表面证据,欧盟委员会就可以依据存在严重扭曲进行反倾销调查。

2020年经贸法律评论-反倾销调查中的严重扭曲因素

2016年11月9日,欧盟提出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的修正草案,经过一年多的修改与讨论,草案于2017年12月20日正式签订生效形成第2017/2321号法令。根据欧盟第2017/2321号法令规定,当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在某个特定的国家或行业存在新的《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2条描述的“严重扭曲”,欧盟委员会应该公开发布针对这个国家或行业的市场情况并定期进行更新,即欧盟委员会具有“严重扭曲”报告的义务。这些报告是描述特定国家/部门扭曲的手段之一。报告中关于扭曲的任何其他信息将成为对该国家或部门进行任何反倾销调查的一部分,并将公之于众。[8]在提出投诉或审查请求时,欧盟相关行业也可以使用这些报告中的信息。[9]它们包含技术评估,将在每次调查中放于案例文件中并形成证据,接受有关各方通过调查提出的质疑。任何报告都定期更新,以反映国家对经济干预程度的任何变化。

“严重扭曲”报告并不是申请人请求按照构造正常价值新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所必需的条件,只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的关于严重扭曲的证据符合《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5条规定的表面证据,欧盟委员会就可以依据存在严重扭曲进行反倾销调查。依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5条提起申诉或根据第11条请求复审时,只要满足第5(9)条[10]描述的证明标准,欧盟产业就可以援引第2条中规定的证据来认定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此举利用文意解释的方式使用“严重扭曲”报告作为证据进行反倾销调查并无异于前期“替代国”方式,都是利用欧盟单方面制定的衡量标准,认定存在反倾销调查的证据,此种方式很容易认定中国企业存在倾销行为,并可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削弱中国产品在欧美市场上的竞争力。[11](www.xing528.com)

在《欧盟反倾销基本法》修正案中,欧盟委员会还明确了报告应集中在生产要素和经济部门的扭曲,既要包含特定的行业或公司扭曲,也要包括系统性或宏观性的扭曲。例如在关于中国报告[12]中,欧盟委员会从三方面对中国市场的重大扭曲现象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考察了中国经济现状和经济结构的核心特征,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中规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中国共产党的作用及其与经济的关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级政府出台和落实的计划体制,拥有众多国有企业的产业部门,金融体制,采购体制,投资审查制度。欧盟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中国政府继续对资源配置和价格产生决定性影响。第二部分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了分析,包括土地使用,以及能源、资金、原材料投入和劳动力等方面的情况。欧盟委员会分析后认为,我国各种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定价受国家的影响非常明显。第三部分则对包括钢铁、铝、化工陶瓷等在内的行业进行了分析。报告指出,之所以选择这些行业,是因为这些行业是自乌拉圭回合结束以来欧盟反倾销调查中最具特点的行业。从一个行业的角度可以更详细地了解中国产业的规则和动态,同时分析单个产业也可以更好地呼应第一和第二部分的调查结果,即中国经济的具体特征和与各种生产要素有关的重大扭曲。这份关于中国的报告采用了仅针对中国的标准并未按照欧盟委员会对待他国的统一标准,以“市场扭曲”为由对中国采取了歧视性和不公正的限制措施。报告中还提出,如在认定严重扭曲时要注意成分比较混杂的行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因为在这些企业中的特定扭曲很难被发现,这一将中小企业单列的行为,区别性认定中小企业市场扭曲成分,没有将其结合整个市场环境进行判断,也是对中国歧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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