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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投行制裁对象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亚投行的制裁对象主要是被发现从事违反《AIIB禁止行为政策》规定的特定形式的欺诈、腐败和其他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也即违反《AIIB禁止行为政策》规定的七种禁止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不包括银行职员。而且,亚投行制裁的对象也不止上述的企业和个人,当涉及企业集团时,制裁的对象还可能包括关联企业。

亚投行制裁对象及相关规定

亚投行的制裁对象主要是被发现从事违反《AIIB禁止行为政策》规定的特定形式的欺诈、腐败和其他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也即违反《AIIB禁止行为政策》规定的七种禁止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不包括银行职员。这些企业和个人一旦被指控违反亚投行禁止行为即成为被告(respondent)。另外,《AIIB禁止行为政策指令》进一步说明,如果亚投行成员或成员的任何政治或行政分支机构或公共部门实体及其职员、雇员及代理人在其企业内以商业或私人名义从事禁止行为,亚投行应行使其调查和制裁的权利,违规的一方应被视为《AIIB禁止行为政策》中定义的被告。[8]亚投行也可对银行非主权支持融资项目中的各方实施制裁,并对因违反与同一不当行为有关的承诺和陈述而向世界银行提供的合同补救措施进行制裁。[9]除此之外,如果某种制裁对防止逃避制裁或寻求逃避的任何实体是必需的,或者这种制裁的设立或取得本就是为了逃避对被告实施的制裁,则制裁官(Sanctions Officer)和制裁专家组(Sanctions Panel)可将制裁对象扩大到任何实体。[10]当然,“企业”和“个人”并不仅限于此。而且,亚投行制裁的对象也不止上述的企业和个人,当涉及企业集团时,制裁的对象还可能包括关联企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被告,或被被告拥有或控制,或与被告共同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个人、实体或企业,以及同时是被告的所有权人和(或)对被告行使控制权的被告的高级人员、雇员、关联企业或代理人,即使该等人并未直接从事禁止行为。控制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企业、组织或个人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共同管理或所有,家族成员之间的存在关联利益,共享设施或设备,或者共用雇员。另外,在导致被制裁实体受到制裁的事件之后,被制裁实体发生收购、合并、重组或其他企业事件的,假定继承人和受让人受到对其前身施加的任何制裁。需要说明的是,对关联企业制裁的适用应由银行单方面通过的《多边开发银行关于企业集团待遇的协调原则》(MDB Harmonized Principles on Treatment of Corporate Groups)或银行可能通过的关于关联企业待遇的其他政策或准则来规定。[11]另外,亚投行在制裁《AIIB禁止行为政策》中定义的关联企业时应确定关联企业的选择和级别,以确保制裁与被制裁者的罪责或责任程度相称并防止逃避制裁。对此,亚投行同样可参考《多边开发银行关于企业集团待遇的协调原则》,或亚投行为详细处理涉及企业集团的制裁而通过的任何其他政策、指令和行政指导。[12]

对于各国关注的国有企业的豁免问题,亚投行并不因其所有权属性而予以制裁豁免。亚投行在《AIIB禁止行为政策》关于“非主权支持融资”的定义中指出非主权支持融资包括“向私营企业或国有或地方政府拥有的商业实体提供或为其利益提供的任何融资”。[13]这就说明亚投行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同等看待。对于豁免问题,亚投行制裁机制也留有了一定的余地,“本政策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改变、废除或放弃本政策中的条款或任何适用本政策的国家或国际法、国际规范或其他权威所规定的任何豁免和特权”。[1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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