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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思考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否要延续以文义解释有效的方法,然后用原则的适用思路塑造法律解释的适用方法呢?[57]上述这些规则不仅仅确定了文义解释和立法者意图解释的优先性,同时用饱和规则和衡量规则对于法律解释方法适用的范围和开放性给予最终的确定。从规则的语言表达的角度出发,文义解释的方法无疑是与规则语言表达最为密切的解释方法。法律的文义解释困难之处在于,对于一般纯正的法律概念,适用简单的推演即可以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思考

确定法律解释方法具体的适用规则,是否需要确定具体的适用位阶?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构建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位阶是比较困难的。王泽鉴先生认为:“不认为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每一种解释方法各具功能,但是亦受限制,并非绝对”。[52]拉伦茨认为:“依此不能确定个别标准重要性。”[53]从这两种观点来看,对于法律解释方法适用规则建构的困难源于法律解释方法功能的单一性和案件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使得单一的法律解释方法不能够胜任。但是,功能的单一性其实更加说明法律解释方法组合规则的重要性,因此,上述研究与其说是否认法律解释规则适用规则建构的可能性,不如说是强调了法律解释规则建构的重要性。

从组合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来看,存在两种组合的方式,一种是将众多法律解释方法简单地相加,这种方法颇有叠床架屋的嫌疑,恐怕很难充分发挥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功效;另外一种方法是选择性地适用,即通过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通过一定的适用规则可以选择出最为合适的法律解释结果。关于后者,有研究者给予关注和认可,认为这种模式应当是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适用规则,[54]但是,这种解释方法虽然以“试错”的方式增加了法律解释方法适用的准确性,却削弱了法律解释方法作为法律证立科学性标准的准则性程度。正如本文分析的那样,法律解释方法其实具有规范性,是检验法律证立真值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准则,如果简单地采用“试错”的方式给予分析,其实也不能确定法律解释方法的准则性。

是否要延续以文义解释有效的方法,然后用原则的适用思路塑造法律解释的适用方法呢?[55]这种思路虽然提供了相对稳定的适用规则,并且按照原则的模式给予这种适用规则以开放性,但是,这种适用方法却不能成为法律证成真值性的准则。原则具有开放性,它的适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个案的衡量和权重的区分,这种具有开放性的论证思路其实已经注定了他不能绝对地成为论证真值性的标准。诸如正义、平等等原则,虽然会对于个案中的司法裁判产生影响,并且可以针对个案裁判提供一定的准则基础,但是,由于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司法者需要对于法律原则进行提炼、分析、抽象、发现,原则的滥用或者适用不足都是可能存在的”。[56]在法律论证过程中,法律解释方法必须能够更加稳定,否则不能真正发挥论证标准的价值。

上述的思路要求针对法律解释的适用方法给予抽象分析,总结出其中的部分规则作为指导。阿列克西在其《法律论证理论》中将这些规则分别总结为饱和规则、衡量规则、论证负担规则等内容。[57]上述这些规则不仅仅确定了文义解释和立法者意图解释的优先性,同时用饱和规则和衡量规则对于法律解释方法适用的范围和开放性给予最终的确定。这些规则在个案适用中具有可操作性,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思路和方法。根据本文关于法律解释方法中性质的分析,这样总结的规则虽然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规范性出发是毫无问题的,但是没有兼顾法律规则的语言性,本文需要对法律解释的语言性作进一步细致的分析。(www.xing528.com)

从规则的语言表达的角度出发,文义解释的方法无疑是与规则语言表达最为密切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从规则语言表达本身出发,对于法律解释予以阐释,如果探究和兼顾法律解释方法的语言功能,必须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予以分析。法律的文义解释困难之处在于,对于一般纯正的法律概念,适用简单的推演即可以解释。但是,目前的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复杂,涉及诸如“情节轻微”这样程度性的法律词汇,涉及诸如“高管的忠诚义务”这类具有较强社会属性的词汇,这些往往不是法律本身的推演能够理解的,于是,在简单的文义解释的框架内,有必要再次思考其他解释方法,从而使得法律解释方法不是简单的位阶关系,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包含关系。从语言本身的面向来看,建立起位阶关系的努力是很难存在的。

如果不能够保证建立稳定的位阶关系,对于法律解释方法的规范性又应当如何理解呢?从饱和性论证的角度分析,如果某种论证能够将纯粹的主张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前提(当然,这种前提可能具有经验前提,也可能具有规范前提)并且可以继续论证,最终可以达到饱和的要求,那么这样的论证其实就可以消除论证困境。尽管这样是否可以消除困境尚且存在疑问,[58]但是这种思路其实证明了一点,即便不能建立具体的位阶关系,但通过逻辑外的知识论证也可以成为弥补法律论证困难的重要标准和工具。

综合上述分析,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需要法体系之外的论证元素作为辅助,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方法不是一种纯粹的位阶关系,应当是一种相互包容的关系,一般以文义解释为基本框架,在文义解释推演的过程中需要其他解释方法作为辅助性论证。当众多解释方法达到“饱和性”要求之后,法律论证的使命也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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