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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陋规的定义及存在根基、产生路径及用途分析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州县陋规的定义,李映发教授认为州县陋规“就是州县官凭借各自的权力向下作各种需索,目的在于向所属的上级机关和人员贡献金钱与礼物;或者为自己及其部属谋取非法利益”。[6]此番定义指出了州县陋规的存在根基、产生路径及最终用途,但笔者认为,李映发教授将收取州县陋规定性为“谋取非法利益”这一点有待商榷。

州县陋规的定义及存在根基、产生路径及用途分析

“陋规”现象由来已久,一般认为其与古代官僚制度相伴而生。根据《汉语大词典》所载,南宋《请禁传馈疏》中最早可见此词:“国计不知,民瘼不恤,敝敝焉往事馈献之陋规,以取悦同僚,求容于大吏”“历来相沿不良成例”。[2]陋规现象同样广泛存在于清代官场,韦庆远教授曾指出“陋规问题,是清代吏治一大纰政,因其深入渗透于京内外各级衙门官僚和吏、役之间,可以说,无处不在,故亦为当时官场的一大突出的现象”。[3]

现今学界对于陋规的定义大多从其本意、产生途径及用途出发,例如魏光奇先生曾指出:“清代地方官场上的所谓‘陋规’有二义:其一,州县官浮收入已,以及长随家人、各方书吏和差役从自己的法外收入中按比例缴给州县官的银钱;其二,州县官按‘潜规则’馈送各级上宪的银钱。”[4]周保明先生则从陋规的两个主要产生方式——接受馈送和索取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界定,他认为不同级的官府与同级官府内部存在的馈送与索取行为是陋规的主要产生方式。[5](www.xing528.com)

而依据层级可将陋规大致分为部费陋规、州县陋规、漕运陋规、盐政陋规四类,其中州县陋规顾名思义便是发生在州县一级的陋规。有关州县陋规的定义,李映发教授认为州县陋规“就是州县官凭借各自的权力向下作各种需索,目的在于向所属的上级机关和人员贡献金钱与礼物;或者为自己及其部属谋取非法利益”。[6]此番定义指出了州县陋规的存在根基、产生路径及最终用途,但笔者认为,李映发教授将收取州县陋规定性为“谋取非法利益”这一点有待商榷。瞿同祖先生在《清代地方政府》中说道:陋规,顾名思义,即是一种丑陋的规矩。[7]足以成为“规矩”,可见行为虽然丑陋但却是众人约定俗成而为之,这样广泛存在的“规矩”必然有其客观社会基础,若是将其简单定性为“非法利益”难免有失偏颇。因此笔者结合陋规的定义及州县官府运作情况认为,州县陋规确是州县官或其僚属利用国家权力或优势地位向下索取的利益,亦是百姓或下级官员主动对上级官员的馈送,其中既包括州县官对上级官僚的馈送也包括百姓对州县官及僚属的馈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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