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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重开申请处理方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如果行政机关就是否重开存在裁量空间,则需要先进行申请合法性要件与申请适法性要件的严格审查。而对于同时符合合法性要件与适法性要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宣示行政程序重开符合适法性,并进入到重新启动原行政决定程序,对申请人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实体决定要件的审查中。除“拒绝申请人请求”情形外,行政机关的第二次决定的内容必然有利于申请人,因行政机关支持或部分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行政程序重开申请处理方法

如前文所述,若关系人提出一个满足所有申请合法性要件与任一申请适法性要件的启动申请时,行政机关则必须重新处理该项行政事务。具体而言,因满足“事实或法律状态变更”或“出现有利新证据”的申请适法性要件时,由于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产生一定的新情况变动时,需要对原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部分事实和法律替换,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申请的行政行为。而对于满足“存在再审原因”适法性要件的申请既可能因为主要证据不足,也可能因为违反程序或法律适用错误对关系人权益造成影响,因此应当根据具体的原因重新调查证据、举行听证,等等。申请人也应当对行政机关作出第二次行政行为予以配合。

具体处理程序重开申请的阶段如下:对于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重开要件的,结合程序重开一般要件应当启动程序重开的,此时行政机关裁量空间为零,必须启动程序。而如果行政机关就是否重开存在裁量空间,则需要先进行申请合法性要件与申请适法性要件的严格审查。审查顺序按照先申请合法性要件、后申请适法性要件顺序进行,对于不符合申请合法性要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对申请人实体请求内容不予审查的情况下予以程序性驳回,作出内容为“拒绝行政程序重开”的驳回申请决定。如果申请符合申请合法性要件,行政机关不需要另外作出对申请人申请符合合法性要件的确认行政行为,而是可以直接进入是否具备申请重开适法性要件的审查环节。对于满足申请合法性要件但不满足申请适法性要件的,行政机关也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其内容为“重新启动行政程序不具适法性”。其驳回决定由于同样产生申请人无法请求行政机关作出有利的第二次决定的法律效果,申请人同样可以请求救济。而对于同时符合合法性要件与适法性要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宣示行政程序重开符合适法性,并进入到重新启动原行政决定程序,对申请人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实体决定要件的审查中。而在行政机关作出第二次决定之前,原行政行为即第一次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www.xing528.com)

此时行政机关经实体审查可能作出三种类型的第二次决定,分别是拒绝申请人请求、支持申请人部分请求或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程序重开是为了不断争取自身权益的关系人而对抗行政行为存续力,因此在行政程序重开的要件中不乏“有利于关系人的事实或法律状态的变更”与“使得关系人受有利决定的新证据方法”的限定。除“拒绝申请人请求”情形外,行政机关的第二次决定的内容必然有利于申请人,因行政机关支持或部分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行政机关第二次决定的内容也可能为:撤销或废止负担行政行为或作出授益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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