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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法学:奖惩精准化,责任与激励同步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切有权力的人皆易滥用权力,万古不易。立足于专家的知识基础,实事求是的观念要求参与主体谨慎行使“权力”,积极投身实践,确保制度正常运转,产出高质量专家意见。在专家参与制度中,“解聘”为专家违背义务所承担的唯一责任形式,换言之,立法机关对专家的责任约束只有选聘和解聘两种手段。比如在地方立法调研中,专家存在严重欺诈等行为,那么除解聘外,还可以追究其信用责任,提升其违约成本。

蓟门法学:奖惩精准化,责任与激励同步

一切有权力的人皆易滥用权力,万古不易。专家在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必然会对立法产生实际影响,进而产生实质意义上的“权力”。立足于专家的知识基础,实事求是的观念要求参与主体谨慎行使“权力”,积极投身实践,确保制度正常运转,产出高质量专家意见。

1.强化责任约束联动工作

责任机制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约束行为,更在于教育感化,过于单一的责任形式难以完全发挥其功能。在专家参与制度中,“解聘”为专家违背义务所承担的唯一责任形式,换言之,立法机关对专家的责任约束只有选聘和解聘两种手段。责任形式的单一和约束手段的匮乏使得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目标由“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坚持地方立法公开”异化为“不被解聘”“应付考核”等,对专家个人亦会产生负面影响,如知识减量。

强化责任约束联动,其目的即是消解机制异化,地方立法机关通过与信用责任等其他责任形式的联合,丰富约束的工具光谱,针对不同的情形,追究不同形式的责任,一方面提高对专家参与的容错率,另一方面强化对专家参与的责任追究。比如在地方立法调研中,专家存在严重欺诈等行为,那么除解聘外,还可以追究其信用责任,提升其违约成本。(www.xing528.com)

2.优化参与激励保障机制

“热心地方立法工作”是专家选任的重要条件之一,仅凭热情参与地方立法,其立法成果有待考证。实践中,专家参与地方立法多为兼职参与,从本就繁重的本职工作中抽身参与复杂的立法工作,更加需要相应的激励措施以保障专家在地方立法中能够充分发挥其智力支持。[46]参照马斯洛需要层次论,对专家参与的奖励机制可以从一定的物质保障扩展到精神激励,满足其实现自身价值的需求。

具体而言,应当在保障专家进行立法研究经费充足的前提下,予以定期的津贴、补贴,表明其对地方立法的投入并非仅仅是单向的心甘情愿,而是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双向互动。同时采取精神层面的考核激励手段,通过梳理专家在聘用期间提供的高质量地方立法草案、地方立法建议、地方立法咨询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通过颁发特定的贡献奖项等形式予以一定的表彰,提升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获得感、荣誉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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