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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法学(第9辑):教科文法律部门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如果将教科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特定或一定的教科文关系”则会使调整对象更加空化和抽象,并不利于部门法及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

蓟门法学(第9辑):教科文法律部门的研究成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并有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趋势,同时基于教科文卫属性的相似性,可以将其合并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教科文法律部门。[16]这种理论是认识到体育法并不能单独地归属到某一部门法内,但基于传统部门法研究范式的弊端,体育法也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以将与体育法类似的其他新兴交叉学科结合在一起称为教科文法律部门。我们认为这种理论也存在弊端。首先,部门法研究范式是法律移植的产物,虽然部门法划分理论被一些学者诟病,但部门法的划分经过几十年的本土化,也在不断地被完善,并且部门法研究思路在中国法学领域已经颇有影响,提出新的教科文法律部门为体育法寻求归属是艰难且长期的。部门法研究范式确立之后不乏文章指出,传统部门法范式并不能为新兴交叉学科提供学术归属,并建议增设新的法律部门以调整适用,但是这些建议并没有引起较大的影响。原因一方面在于这些新兴交叉学科一般处于法学边缘地带,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新兴交叉学科众多,如娱乐法、传播法、互联网法、财税法、航空航天法、教育法、卫生法、体育法等,如果按照上述逻辑,极有可能会出现每个新兴交叉学科为了寻求学术归属而要求单独成为一个法律部门,这样会造成法律部门的泛化。其次,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教科文法律部门是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的结合,其调整对象更是无法统一。因为仅就体育法而言,其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甚至在一些方面传统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并不足够将其涵摄。而如果将教科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特定或一定的教科文关系”则会使调整对象更加空化和抽象,并不利于部门法及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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