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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体育法论:体育法的权衡与发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合体育法论认为体育法只是运用已有的部门法规则调整体育行为的结果,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善的“体育法”法律体系。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权衡是体育法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些法律秩序正是国际奥委会以体育自治为基础力求构建的独立国际体育法律秩序。由此可见体育法并不是机械地适用已有的实体法来解决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

综合体育法论:体育法的权衡与发展

综合体育法论认为体育法只是运用已有的部门法规则调整体育行为的结果,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善的“体育法”法律体系。[17]这种理论与“体育法仅是采用其他实体法领域基本的法律概念,并将其运用到体育行业”[18]的观点颇为相似。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这种观点都是质疑体育法存在的最主要理由,认为体育法是拼接而成的,没有独立的“内核”,是法律适用不同领域的产物,这种以领域划分法律并没有实际意义。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认为体育法是法律适用不同领域的产物以及是已有实体法的拼接,这样的观点是没有认识到体育法较之于其他传统部门法以及其他新兴交叉学科所不具有的特殊性。这种理论只是将已有法律部门的法规机械地应用到体育领域来解决体育纠纷,并没有认识到体育自治在解决体育纠纷中发挥的作用,即没有充分认识到司法途径解决体育纠纷与体育自治解决纠纷的相互关系。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权衡是体育法发展的重要因素。司法过度“介入到体育非法律纠纷中,使得具有高度自治传统的体育行业的私权领地行将崩溃,同时也是违背内部救济用尽的原则”。[19]加之体育纠纷一般会涉及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其规则的专业性内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体育纠纷的案件司法机关一般都会慎重考量。此外,从国际视角出发,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仲裁院、世界兴奋剂机构以及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共同构建了现阶段国际体育法律秩序。这些国际体育法律秩序的制定较多地依据体育行业规则以及各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章程,且国际体育法律秩序并不是单一的国际公法性质或者国际私法性质,它是具有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以及软法性质的全新的体育法律秩序。这些法律秩序正是国际奥委会以体育自治为基础力求构建的独立国际体育法律秩序。由此可见体育法并不是机械地适用已有的实体法来解决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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