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展现状来看,制约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一个最主要问题是相关政策不完善,对于不同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因此政府、科技机构、市场等不同主体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中的责权利边界尚不明晰,这对于新型研发机构的长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于新型研发机构政策体系的构建要有前瞻性和系统性,要制定新型研发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形成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核心队伍稳定、人才流动顺畅、科教融合优质、成果转化高效及分配机制合理的现代治理体系,创建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新型研发机构区域布局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中央与地方联系,统筹兼顾地布局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则,加强顶层设计,择优择需支持地方建设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带动和引导地方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有序地发展。
二是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稳妥有序地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完善新型研发机构区域布局,对东、中、西部及国家高新区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方面提出不同要求和定位。基于各地方的发展现状,在相关政策的制定中多级联动、上下协同,妥善化解发展基础差异带来的“马太效应”。理顺中央和地方在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上的权责,形成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央部委在资源整合、统一部署中的作用,以及地方政府在地区内产业和企业的组织、协调作用。
三是加强工作培训和业务交流,互相学习经验、取长补短,促进全国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一盘棋”。可以通过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的全国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对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情况、发展经验进行入库统计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定期组织相关工作培训和业务交流。在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上,充分考虑地方工作基础和实际需要,采取“一地一策” 的方式将各省现有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国家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体系。
在分类管理评价、提升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动力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法律地位,保障新型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有关新型研发机构的内涵、边界和特征仍然有待明晰,这将影响新型研发机构长远的发展。因此,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出台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指引;其次要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包括捐赠资助制度、税收制度、监督制度、退出制度等;再次要制定国家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办法,并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股权激励等方面给予通过认证的机构相关待遇。通过以上制度的完善,保障研发机构得到稳定而持续的支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的良性发展。
二是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分类评价体系。根据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治理结构、功能定位等,研究设计《国家新型研发机构评价工作指南》,对不同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应采取有针对性的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例如:定位于基础研究的研发类新型研发机构,要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的科研自主权,设立有利于自由探索的考核机制,从创新质量等推动科学研究的实际贡献来评价发展成效;定位于成果转化的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更多强调市场导向,以满足产业需求为目标,以对产业发展的贡献来考核研究成果,以催生新产业和创造社会财富代替传统以论文、专利为绩效的评价方式。根据新型研发机构服务国家和地方需求的实际情况,在指标设计和评价中向国家战略需求倾斜、向科学前沿倾斜、向基础研究倾斜、向交叉学科倾斜、向绿色发展倾斜。(https://www.xing528.com)
三是重视社会资本力量,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多方参建投资+政府财政资金+其他社会资金”的机制,政府资金应充分发挥社会公益作用,为技术创新创造良好环境;通过直投和跟投等权益类资金投入方式,充分调动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积极性,通过市场手段做大做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与新型研发机构的精准对接合作,促成相关方形成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产业共同体。
四是科学合理设计科研项目的遴选与奖励,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主动转化项目成果。我国对于研发机构的政策支持还没有完全打破所有制的界限,扶持政策依旧向传统研发机构倾斜,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由于难以正确评估其科研能力而难有机会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应在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科研能力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在各级科研课题中设计一些面向新型研发机构的定向招标课题,充分发挥其优势。
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创新活力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深入探索市场化成果分配制度,实现按生产要素和创新要素综合分配的多元化收益分配模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自主设立激励制度,建立相对灵活的分配机制。在充分授权的基础上,激发新型研发机构探索收益分配形式与办法的积极性,逐步实现生产要素与创新要素共同参与分配的多元化分配模式。
二是明晰功能定位,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实体化运行。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位要清,谋划要实。引导和要求新型研发机构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做好统筹规划,处理好与理事单位之间的关系。规范和明确科技成果的收益归属问题,理顺研究人员与理事单位的关系,实现成果共享。建立实体化新型研发机构“特区”,在政策、机制等方面给予倾斜,先行先试,推动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运用灵活的运行模式从项目、企业、社会、捐赠中争取各类资源,以临聘、双聘等形式充实人员,整合研究队伍,建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建共享机制。
三是完善人才制度,分级分类多渠道“引、用、留、培”人才。保障人才选聘通道,赋予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引进的充分自主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人才赴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保障人才评价自主权,允许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考核周期。分类分级推行高级职称的自主评聘,允许核心科研人员待遇与市场薪酬接轨,把研发经费使用情况同样纳入考核标准。将科研成果处置自主权与人才激励自主权相结合,采取合伙人制、虚拟股份、“年薪+激励”等长期激励模式,将人才的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进行绑定,允许新型研发机构采取转化收益奖励、股票期权、股权奖励等激励措施,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激励。保障人才生活条件,构建多层次的人才安居保障体系,探索保障子女入学、小汽车新增号牌倾斜、优先选房等方式柔性激励人才,设计适度个人所得税优惠。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资源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有效配置传统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地方政府、市场团队及资本方的力量,加快创新速度和提高成果转化效率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囿于新型研发机构的经营建设体制机制问题,新型研发机构支撑社会发展模式的演进尚缺乏足够的动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体系尚未形成。不过,随着“新发展格局”的不断深入贯彻,新型研发机构市场化进程将逐步加快,对于社会的支撑能力势必逐渐增强。现有的新型研发机构应该尽早认清时代的大方向,积极努力开展对外服务,增强其研究成果向社会的推广和应用。认清新型研发机构支撑社会发展模式的主要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运营策略的调整,以避免未来社会影响力不足导致的竞争力不足问题。在当下这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抓住新发展格局的契机,掌握新型研发机构支撑社会发展服务变革的主动权,为未来保持新型研发机构的竞争力奠定重要的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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