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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占有与财产犯罪-财产犯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由于每位共同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均具有独立性,如果其中一位将财物占为己有,因为占有已然存在,并不符合先破坏占有继而建立新的占有这一成立盗窃罪的必备特征,因此只具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在此种共同占有中,一旦某位共同占有人破坏了整体的共同占有,则可能构成盗窃罪。一般认为,只有下位者能够破坏上位者的共同占有,反之则不成立。

共同占有与财产犯罪-财产犯研究

一般认为,占有具有排他性的特征,一旦财物被分配给某人占有,就排除了其他人的占有可能性。但是,排他性并不意味着财物只能分配给一位占有人,数人共同占有同一件财物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涉及共同占有的问题。由于共同占有存在多个主体,涉及多重占有领域,当多重占有领域发生交叉,存在利益冲突时,占有的分配问题就变得棘手。例如,当物理性的影响力(如肢体性的靠近)与社会观念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占有的分配?对此,理论上根据各个共同占有人的地位不同,将共同占有划分为平级关系的共同占有与层级关系的共同占有。

就平级关系的共同占有而言,又可以划分为简单的共同占有与整体的共同占有。其中,简单的共同占有指的是每位共同占有人都能够单独支配财物,只是必须顾及其他共同占有人的使用。例如,多位好友为了共同使用而购买了一辆轿车。对简单的共同占有而言,财物被独立地分配给每位共同占有人,对此可将其称之为“针对多个人的多重分配”。此时,由于每位共同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均具有独立性,如果其中一位将财物占为己有,因为占有已然存在,并不符合先破坏占有继而建立新的占有这一成立盗窃罪的必备特征,因此只具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例如甲和乙一起购买了一辆轿车,由于他们彼此不信任,甲拿着车门钥匙,乙拿着点火开关钥匙。在这种不常见的情况中,所有的共同占有人只能一起行使对于财物所具有的支配力,此即所谓的整体的共同占有。在整体的共同占有中,即便对多位共同占有人而言,也只存在一个分配,对此可将其称之为“针对多个人的单一分配”。在此种共同占有中,一旦某位共同占有人破坏了整体的共同占有,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因为通过分离支配权,行为人就剥夺了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占有。[65]

在获得德国主流刑法理论承认的层级关系的共同占有中,占有人之间存在着上下从属关系。一般认为,只有下位者能够破坏上位者的共同占有,反之则不成立。但有不少学者认为,层级关系的共同占有对占有所作的区分与规范性的占有概念相抵触。也就是说,当数人之间存在从属关系时,根据公众观念占有会被分配给上位者单独享有,下位者不存在占有。[66]还有学者认为,关于层级关系的共同占有的争论并不具有什么实际意义。原因在于,既然只有下位者可以破坏上位者的占有,不如索性否认下位者存在占有,这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如此一来,只要承认上位者的单独占有就足够了。[67]

层级关系的共同占有主要涉及我们通常所说的辅助占有的问题。日本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根据社会从属关系,辅助占有人对于财物不存在占有。[68]这种结论是以民法中的辅助占有理论为根据的。但是,既然始终坚持刑法中的占有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以民法中的辅助占有人对财物不存在占有为依据,来论证其在刑法上也同样不存在占有的做法,在逻辑上就无法自洽,难以令人信服。较之于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我国的有力主张例外地承认了具有民法上的处分权限的辅助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认为在判断占有的归属时,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赖关系的程度是重要的判断标准,根据信赖关系的强弱,可以确定下位者是否对其所管理的财物具有一定的处分权限,不具有处分权限者的取得行为构成盗窃,具有处分权限者的取得行为构成侵占。[69]在日本,也同样有学者持此主张。[70]但是,下位者对其所管理的财物是否具有处分权限,并非判断取得行为是构成盗窃还是侵占的恰当标准。刑法中的占有所说的对财物所具备的事实上的处置权,指的是基于自然意义上的力量而产生的一种实力,与法律上是否存在处分权限并无必然联系。以是否具有处分权限来判断是否存在占有的思路并不妥当。[71](www.xing528.com)

从刑法角度而言,对于民法理论中所说的辅助占有的情况,实际上涉及如何处理直接占有与一般占有的关系。在辅助占有的情况中,同样需要根据支配领域的归属或者说是分配领域来判断谁属于占有人。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存在以下几种结论:

1.当财物处于上位者的分配领域之内,且下位者并不存在直接占有时,财物归上位者占有。此时如果辅助占有人取走财物,则必然会破坏所有人的占有,因而构成盗窃。2.虽然财物处于上位者的分配领域之内,但由下位者握持,则财物由下位者直接占有,由上位者一般占有,二者存在共同占有。此种情况下,如果下位者取走财物,则会破坏上位者的一般占有,并建立起新的完全属于自己的单独占有,因而构成盗窃。3.财物由上位者交由下位者予以保管、运送。此时,需要考虑财物所处的位置。如果财物始终处于上位者的分配领域内,例如其所拥有的仓库、店铺等,在此领域内将财物交由下位者保管,则属于共同占有。如果财物所处位置发生变化,即由上位者的分配领域转为公共分配领域或者非分配领域内,则此时作为辅助占有人的下位者的占有即属于单独占有。此时,如果下位者将财物据为己有,则只可能构成侵占。

可见,在辅助占有关系中,判断辅助占有人的占有状态时,需要考虑的标准除了上下级关系以外,还包括财物所处的分配领域。正是对分配领域的考虑,体现了规范性占有概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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