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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占有转移意识与财产法益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占有的转移的意识而非占有的弛缓的意识占有转移的意识必须表现为对财物支配控制关系的改变,否则不存在财产法益的侵害。处分意识即是这种占有移转的意识,而非占有弛缓的意识。店主把衣服递给顾客试穿只是占有弛缓的意识,不是占有处分的意识,不存在处分意识。处分意识的认识内容处分行为除了客观上的处分行为之外,还要求主观上的处分意识。

财产犯研究:占有转移意识与财产法益

(1)处分意识是占有转移的意识而非所有权转移的意识

在受骗者占有财产的情况下,受骗者转移财产的占有,就意味着其丧失了财产的占有。换而言之,如果受骗者仍然占有着财产,就不存在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受骗者由于对方的欺骗行为造成对财产占有的“弛缓”时,则还不存在处分行为。

受骗者的处分行为,只要是使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可,不要求有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本权的意思。因为即使受骗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意思,但是只要行为人取得了财物的占有,就完全能够进一步永久或者长期取得财产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财产受到了侵害。另外,不管受骗者是否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意思,其客观上转移占有的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并且导致行为人取得财产。[4]所以,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取得了财产,并不取决于受骗者是否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从法律性质上说,在诈骗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能取得财物的占有,而不可能真正取得民法认可的财产所有权。所以,受骗者是否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意思,在诈骗罪的认定中并没有实际意义。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看,即使认为诈骗罪的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在受骗者不具有转移所有权意思的情况下,通过受骗者的处分而取得财产的行为,也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反之,即使认为诈骗罪的法益是财产的占有,不管受骗者是否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通过受骗者的处分行为而取得财产的行为,也侵害了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所以,如果将处分意思仅仅限于所有权的转移,会导致保护范围狭隘,造成刑法处罚的漏洞

(2)占有的转移的意识而非占有的弛缓的意识(www.xing528.com)

占有转移的意识必须表现为对财物支配控制关系的改变,否则不存在财产法益的侵害。换句话说就是,欺骗者(行为人)必须排除他人对财产的控制支配关系,建立自己的控制支配关系,该支配控制关系的变更即是占有移转。处分意识即是这种占有移转的意识,而非占有弛缓的意识。[5]占有弛缓虽然也表现为物理上的财物移转,但并没有打破原有的控制支配关系,不能形成新的财产占有。以在商店试穿衣服逃跑为例,虽然店主把衣服交给顾客试穿,衣服从店主手里转移到顾客身上,但顾客的试穿并不能建立自己对衣服的新的控制支配关系,而店主仍然对衣服具有控制支配力。店主把衣服递给顾客试穿只是占有弛缓的意识,不是占有处分的意识,不存在处分意识。顾客在试穿衣服时逃跑的,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3)处分意识的认识内容

处分行为除了客观上的处分行为之外,还要求主观上的处分意识。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诈骗与盗窃的通常理解,认为对处分意识作缓和理解,即不要求对处分的结果有明确的、具体的认识。具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在受骗者没有认识到财产的真实价值(价格)但认识到处分了该财产时,应认为具有处分意识;第二,在受骗者没有认识到财产(或财物)的数量,但认识到处分了一定的财产时,也应认定为具有处分意识;第三,在受骗者没有意识到财产的种类而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时,不应认定具有处分意识。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再来分析本案的汽车销售员林某某是否具有处分意识。作为汽车销售公司聘请的销售员的林某某将处于自己管理和控制之下的公司财产小汽车交给行为人唐某某时,林某某是明确具有转移占有的意识,因为唐某某要求独自驾车开往西乡塘区去进行试车,从一般的社会观念看,林某某将小汽车交由唐某某自行驾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试车,林某某应能意识到很难有效占有和控制小汽车,也意识到已经将对小汽车的占有转移给了唐某某。如果我们改变一下案情,林某某是将小汽车交给唐某某在汽车销售公司的试车场里试车,则不应当认为具有处分的意思。因为按照一般社会观念,在试车场里的汽车尽管占有人没有直接控制占有,但仍然属于汽车销售公司或者林某某占有。例如宾馆提供给旅客的浴巾,虽然由旅客使用和持有,但是在宾馆的环境中,一般认为宾馆还是占有着浴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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