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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论:调整对象及规范内容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动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婚姻家庭法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概论:调整对象及规范内容

(一)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

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动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所以,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以及离婚后财产分割和生活困难帮助等问题,都属于婚姻关系范围。家庭关系基于子女的出生、法律拟制等原因而发生,基于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身份,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事项,均属于家庭关系的范围。

(二)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

婚姻家庭法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依附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www.xing528.com)

(1)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如配偶身份、亲子身份、祖孙身份、拟制血亲身份、姻亲身份,以及人格独立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等,这些关系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婚姻家庭法不仅对这些身份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作出相应的确认性规范,而且对这种被确认的身份所规定相应的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加以调整,从而使这种自然的、伦理上的身份关系带有严格的法律属性。

(2)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或者以一定的财产为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这种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它随人身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人身关系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如亲属间的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亲属间的继承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关系等,都是直接反映以财产为媒介的一种经济关系,但又与主体所具有的特点身份不可分割,所以它是一种附属于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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