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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论-基本特点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家庭关系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具有以下基本特点:(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四)鲜明的强制性为有效地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利益,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大多是强制性规范。但是,处理这些问题也必须以婚姻家庭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余地不大。

婚姻家庭法概论-基本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每个社会成员,既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物,又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无论人们是否自觉意识到,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一直处于两性、血缘的关系当中,受到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和调整,享受婚姻家庭法赋予的权利,承担婚姻家庭法规定的义务。

(二)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一个人在婚姻家庭中,一般都是以多重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出现的,同时处于多层次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中,而且往往具有持久性。例如,一个人出生后,以子女身份与父母发生绝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存在着附条件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年结婚后,与配偶发生夫妻关系;生育子女后,又与子女发生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www.xing528.com)

(三)明显的伦理

婚姻家庭法在本质上属于身份法,其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现实的伦理关系。一定意义上,婚姻家庭就是一种社会伦理实体,伦理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在婚姻家庭法上反映得尤为突出。许多反映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规范,既是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因此,一方面,在婚姻家庭立法上,要注意充分反映伦理道德的要求,将某些社会推崇的道德准则转变为相应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在处理具体的婚姻家庭问题时,要注意既要坚持法律标准,也要坚持道德标准,充分发挥道德对法律的补充作用。

(四)鲜明的强制性

为有效地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利益,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大多是强制性规范。如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出生、死亡等发生后,便在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法律后果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缔结婚姻、成立收养不允许附加条件和期限;结婚、离婚、收养的成立和解除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以,婚姻家庭法的条文多用“必须”“应当”“禁止”等术语。当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一部分任意性规范,如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等。但是,处理这些问题也必须以婚姻家庭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余地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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