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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财产的影响-婚姻家庭法概论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对财产的影响-婚姻家庭法概论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财产而做不同处理,原则上做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有所差别。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①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比例分配;②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③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④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可因是否主张经营企业而做不同处理。

(2)关于房屋。在房屋分割中要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涉及房屋、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农村,妇女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农村地区,土地、果园大部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每个家庭承包的面积是根据家庭人口按本村人均面积分配的,因此,女方在土地承包上同样享有承包经营权。

通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下列情形除外: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离婚经济补偿(www.xing528.com)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责任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其举证责任由夫或妻一方承担。

(四)离婚后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终结后,仍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实质是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续。现代的配偶扶养是双向的,但实际上由于妇女的经济能力大多低于男性,尤其在农村,这种差距更为明显,因此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女性比例要远远大于男性。

(五)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至于经济负担数额和期限等问题,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决。

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的当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的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具体办法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2)负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需要说明的是,免除抚育费,只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权利。变更抚育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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