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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概述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种是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此称为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和生母之夫没有血缘关系。所生的亲子关系,要区分情形:经父母双方知情和同意的,异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认定为双方的婚生子女,即使孩子是在夫妻离婚或者丈夫去世后出生,都不影响其婚生子女的地位。但是,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接受的异质人工授精受孕的,所出生的子女与受精母亲的丈夫的关系仍然有争议。

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概述

(一)人工体内授精子女

人工体内授精是指实施人工辅助将精液注入女性子宫内以取代性交使妇女受胎分娩。根据精子来源的不同,人工体内授精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将夫妻双方的精、卵细胞,用人工方法在母体内结合生育子女,此称为同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夫妻与所生的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另一种是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生育,此称为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和生母之夫没有血缘关系。所生的亲子关系,要区分情形:经父母双方知情和同意的,异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认定为双方的婚生子女,即使孩子是在夫妻离婚或者丈夫去世后出生,都不影响其婚生子女的地位。《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据此,无论该人工生育子女是否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均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亲子关系适用自然生育下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接受的异质人工授精受孕的,所出生的子女与受精母亲的丈夫的关系仍然有争议。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同意人工授精的,实施人工授精系妻子一人的行为,其丈夫事后不予追认的,所生子女与丈夫之间无父子(女)关系,丈夫对该子女的婚生性享有否认权,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因此,取得丈夫同意是确立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的关键

(二)人工体外授精子女(试管婴儿)(www.xing528.com)

人工体外授精子女即通常所说的试管婴儿,是指用人工的方法取卵,精子和卵子在实验室试管中结成胚胎后再植入子宫妊娠的生殖技术。因精子和卵子的供体不同又可分为四种:

一是采用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授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自然血亲关系。

二是在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在体外授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样生育的子女属于生母和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三是在夫妻双方同意情况下,采用丈夫的精子和第三人的卵子在体外授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所出生婴儿的母亲出现了遗传母亲和生身母亲分离的情况,怀孕的妻子和其丈夫才是该婴儿的法定父母。

四是在夫妻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授精,在试管内形成胚胎后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生育。应从最有利于婴儿利益的角度,确认生育母亲和其丈夫是婴儿的法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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