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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论:监护人职责与义务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如下: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概论:监护人职责与义务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此“保管”应当做广义解释,不仅包括保护、管理财产的行为,还应当包括必要的经营和处分行为。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要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

(3)监护人应当尽良善管理的义务。要求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时从维护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www.xing528.com)

(4)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等行为。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意味着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其理论依据在于:“为维护监护人利益”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监护人代理权的规定,当监护人违反规定实施处分行为时,构成无权代理,在监护关系中,被监护人没有作出追认的行为能力,且其他监护人也无权超越代理权对该行为进行追认,因此,此等无权代理行为只能最终归为无效。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说明立法者将监护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基础统一到了“监护职责”这一概念之下,从而反映了其将监护的法律性质定位于一种职责的立法选择。实践中,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第一,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监护人责任;第二,因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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