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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婚姻家庭法概论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传统继承制度以礼法和宗法作为最高行为指南。这些复杂身份的继承牵涉众多的利益,成为继承制度的重中之重。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最为成功,极大地推动了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表现在继承制度上,就是财产的继承逐渐超越身份的继承,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嫡长子继承制度为代表的身份继承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宗祧继承首要遵循的仍是传统的嫡长子继承制度。

我国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婚姻家庭法概论

中国传统社会以礼法维系家国天下的运行秩序,保证文明的有序传承。在中国古代的礼法传统中,继承不仅仅是一册白纸黑字、有条有款的成文法律,也不是一个只涉及物质财富的世俗规则,而是中华法系特质的典型代表,是中国文化的高度浓缩。中国传统继承制度以礼法和宗法作为最高行为指南。身份继承叫“承祧”,遵循嫡长子制度;物质继承叫“析产”,遵循诸子均分制度。在三代宗法时代,身份继承是继承的中心问题。到了法家时代,则强调财产继承而压制身份继承。在儒家时代,传统继承体现出多元包容的特色,而且加入了家风继承的新元素,极大丰厚了传统继承的文化底蕴[2]

(一)宗法时代以身份为重

夏商周三代是宗法家族与宗法制度的开创阶段。天下体制、分封制度与宗法制度,这三大政治伦理机制被先民熔为一炉,彼此交织,构建出最初的宗法国家。依靠族群力量建立起来的王朝,宗法组织摇身一变成为国家机器,整个国家的政治运行模式带有极大的宗法属性。正是在夏商周这样的宗法时代,中国传统继承确立了两大独特要素:身份继承与嫡长子制。

1.身份与身份继承

中国古代法律与其他国家不同,不是从“身份法到契约法”,而是从“简单人身法到复杂人身法”。[3]在数千年历史长河中,中国古代法律上的身份差异越来复杂,身份的继承也越来越复杂。中国古代的社会身份结构分三层:最上层的是权贵阶层,最底层的是奴隶贱民阶层,普通自由民夹在中间。在家庭层面,每个人都有一重家族身份,并且依据这种族内身份承担责任,行使权力。这些社会身份往往都由各自的后世所继承。在社会层面,最高统治者一般称为“王”或“天子”,其下有诸侯、上卿、下卿、大夫和士等各级贵族。根据周代礼法制度,自天子至士的各级贵族都有相应负责的权利和义务范围。这些责任连同贵族身份和政治权力一起,都是继承人必须继承的内容。除了贵族的身份之外,还有平民和奴隶两大阶层,其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也通过世袭继承而传给下一代。大大小小的宗族组织构成了整个社会,由宗祧制度确定的族内身份与王权相联系,便形成宗法分封制度下的复杂身份体系。这些复杂身份的继承牵涉众多的利益,成为继承制度的重中之重。宗法时代,身份继承是继承制度中最核心的问题,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相比起来,由于财产只是身份的附属品,随身份的继承而继承,所以财产继承反倒不十分受人重视。

2.身份继承的方式

我国古代的王位继承,既有父死子继,也有兄终弟及,还有叔侄相传。父子继承是传统中国最主流的继承人选任办法与继承原则,排除了国王兄弟之间的旁系之争。随着礼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分封制与宗法制相结合,严格区分嫡、庶,大宗、小宗。天子之位的继承顺序大体是:嫡长子、嫡次子、庶长子、庶次子,只有排位靠前的人因为各种原因缺位的时候才能轮到下一序列继承人,在诸子之间最终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这成为中国传统继承制度最为与众不同的特色内容。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且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而对于普通庶民来说,仅拥有作为自由人的身份值得继承,并可以无限复制。而庶民手里不能复制的财产,实行诸子均分,所有儿子不论长幼、嫡庶,原则上都有相同的家产继承权

综合以上可以看到,就社会中上阶层而言,身份的继承与财产的继承紧密结合不可分割,通常是以嫡长子继承制度来确定身份和财产的双重继承。而在社会底层的普通庶民那里,由于贵族身份地位的缺失,继承的重点是财产。

(二)法家时代以财产为重

春秋以后,西周宗法国家在众多挑战中逐渐走向衰落,宗法与国法逐渐发生分离,宗法成为家族内部规范,与国法遥相呼应。战国群雄之间的激烈竞争,让法家思想登上历史舞台。法家很快就认识到,宗法组织不利于增强国家竞争力,宗族的存在还为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平添了不小的障碍管仲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在各诸侯国开展了一系列积极的改革运动。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最为成功,极大地推动了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颁行《为田开阡陌令》,废除了西周以来的土地国有制,承认土地私有制度,并且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继承。这实际上就是将土地从身份关系中剥离出来,独立成为继承的内容。商鞅还颁布《分户令》,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彻底瓦解宗法家族,对宗法制度和宗族体制进行彻底的否定和沉重的打击。宗法体制的衰败给继承制度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宗法所强调的大宗世袭祭祀权、爵位身份的嫡长子继承制等身份优先财产的继承制度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随着旧有的权贵阶层普遍衰落,新兴的富商越来越发达,大规模的宗族逐渐减少,小型独立家庭日渐增多,导致礼法、宗法体系逐渐失去了市场,进而轻贵族身份,重物质财富。表现在继承制度上,就是财产的继承逐渐超越身份的继承,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当时的继承对象包括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金钱、珠宝等动产,还包括奴婢和牲畜。人们在继承时越来越注重财产,身份反倒是次要的事情。在法家时代强调财产继承重要性的同时,身份继承并未就此销声匿迹。例如,秦汉时代施行二十等爵制,有官爵(高爵)有民爵(低爵),一定范围内的爵位是可以降级继承的,只不过其与宗法时代的身份继承不可同日而语。

(三)儒家时代的多元继承

随着融合儒、法、阴阳诸家思想的“新儒学”成为从汉代至清代的官方主流思想,传统礼法制度和宗法观念重新焕发生机,封建商品社会经济亦逐渐走向成熟。在此背景下,传统继承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儒家时代特点。(www.xing528.com)

1.宗法家族的复兴与身份继承的发展

儒家重礼法、宗法,在继承制度领域大力恢复宗法传统,提倡大家族同居共财的生活方式,促使宗法家族与宗法制度迅速恢复,儒家时代成为新宗法家族持续发展的黄金时期。在身份继承领域,嫡长子继承制度又得以强化。汉朝明确规定,只有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这一做法为此后历代所沿用。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嫡长子继承制度为代表的身份继承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尤其是妻妾地位的差别法律化,嫡子的继承权被法律反复强调。隋唐时期,宗祧继承成为此时期身份继承最重大的问题。宗祧继承首要遵循的仍是传统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宋元时期,宗法传统在继承领域的影响较为逊色。而明朝恢复汉人政权之后,礼法制度和宗法势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特别是在绝户立嗣问题上,遵循“有子立长,无子立嗣”的古老礼法传统,规定了法定立嗣来贯彻这种宗法观念。清代法律禁止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同时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创造了“兼祧”制度加以弥补。清朝身份继承制度最大的一项变化是,对封爵继承制度进行了规定。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与宗祧继承基本相同,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

2.商品经济的繁荣与财产继承的完备

财产均分主义自春秋战国以来渐成传统,而且深入人心,所以财产继承能与身份继承彼此互不干扰,齐头并进。汉代的财产继承,仍旧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法律相比是一大进步。此外,汉代还出现了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三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这又是汉朝财产继承法律的一大进步。唐代法律在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的同时,又规定如果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亦即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同时进一步完善了遗嘱继承的细节设计[4]。在男女继承权的分配问题上,原则上女子出嫁后就失去了对娘家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但如果出现“户绝”的情况,女子仍然可以取得亲生父母的全部遗产。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但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宋朝社会商品经济高度繁荣,催生出财产继承制度的迅速发展。首先,女子继承权得到加强。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出嫁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其次,宋朝法律还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继子)及上门女婿等特殊群体的财产继承权问题加以详细规定。再次,宋朝还在唐朝“遗嘱处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细节规定。例如立遗嘱人须有年龄限制,遗嘱以书面文字记载为有效,并且凡未经官印押的遗嘱,法律不予承认。最后,宋朝还专门制定了一部《户绝条贯》,对户绝立继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规定较之唐代也更加灵活,确立了“立继”和“命继”两种形式,为明朝的“立嗣”制度的创建构建了基础。元朝继承法律采取蒙汉分治的原则。社会中上层的蒙古人与色目人,依照法律可以各自遵循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继承。而汉族人的继承,仍然沿袭唐宋以来的法律规定。元明清时期的财产继承的最大变化是,奸生子(即私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体现和承认。奸生子在唐朝时无继承权,而在礼法观念较为单薄的金元时期,奸生子的继承权基本上已经得到承认,但继承份额仍旧很低。而在明朝,奸生子的法定权益进一步提高,其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别无子而立嗣,奸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如家中再无应继之人,奸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这又体现出明清时期社会商品经济繁荣发展之下的一种宽容和开放心态。

儒家尊重礼法,崇尚家族伦理,宗法家族和宗法观念深深烙刻在历代法律之中。既重身份,又重财产,同时又加入家风传承的因素在其间,继承内容的多元化与继承方式的丰富化,是这一时期继承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特征。

(四)平权时代的财产继承

当今中国已经不再是儒家独尊的时代,以宗法家族为主要载体的传统继承制度也已经在形式上淹没在历史在长河中。随着平权时代的到来,现代社会思想开放,经济发展迅速,自由平等法律理念的确立,男女平权的实现,与古代小农经济和身份上等级森严的状况截然不同,由此产生的继承制度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体现了最大化平等,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表现出鲜明的文明时代特点。

(1)在继承制度上废除了身份继承,贯彻人生而平等的法律思想。身份继承,作为“财产继承”的对称,是指对死者的身份及社会地位的承袭,是历史上最早出现在继承法中的一项制度,由原始社会末期部落首领世袭制演化而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继承法均采用该项制度,它是私有制社会中统治阶级凭借血缘关系维系其统治和利益在继承制度中的反映。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废除了宗祧继承,实行财产继承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身份继承被彻底废除,这是平等法律思想的必然要求。

(2)在财产继承制度上废除了嫡长子制,实现了男女平等和诸子平等。无论男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无论是未嫁女还是外嫁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无论是长子还是幼子,养子还是继子,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另外,强调给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避免胎儿出生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

(3)在继承制度上提倡传统美德,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友爱互助、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共同倡导和坚持的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以此鼓励孝亲爱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4)在继承制度上倡导扶弱助残,注重困难人员的生存保障。在法定继承中,应当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扶弱助残是国家提倡的一种社会公德,以上就是在继承制度中对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的生活困难人员的生存保障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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