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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江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某诉被告江某、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随后,淘宝公司根据江某的投诉,于2017年1月13日删除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链接。第三人淘宝公司陈述,投诉材料中的鉴定报告使用了伪造印章,该印章与江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是现场起获的印章一致。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接到投诉后,视为投诉成立,并删除涉案淘宝店铺的涉案链接。

王某、江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王某诉被告江某、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王某诉称:王某在第三人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开设有“雷恩体育solestage”店铺,该店铺主要进行运动服饰、运动鞋类等运动产品的销售。商标“安德玛”系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持有,已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2016年12月31日,江某假冒“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以王某经营的“雷恩体育”销售的涉案商品经其购买鉴定为假货且侵犯“安德玛”商标权为由,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投诉单号:4003731)。江某投诉所依据的商标权为第8205764号UNDERARMOUR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且向淘宝公司提交了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随后,淘宝公司根据江某的投诉,于2017年1月13日删除了涉案商品的商品链接。后江某因涉嫌销售假冒安德玛注册商标服饰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经侦查发现江某使用的与“安德玛”有关的印章系其通过淘宝网找他人私刻,专门用于投诉卖家,这一事实已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0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中予以认定。

王某认为,江某在明知其并非涉案商标的权利人的情形下,冒用“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的身份材料和商标证书向淘宝公司投诉王某销售的案涉产品侵犯其商标权,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情节恶劣。江某的行为致使王某涉案产品的商品链接被淘宝公司删除,从而无法进行销售,且因为江某的投诉,王某店铺受到降权处罚、店铺流量下滑,对本身信任和关注原告店铺的粉丝造成了严重误导,使得王某在行业内的信誉受到了很大的打击,给王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江某实施了变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故王某向杭州市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江某在《德阳日报》等报刊上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因商品链接被删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 000 000元及合理费用30 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王某撤回要求江某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

(一)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雷恩体育solestage”情况

王某于2005年10月9日注册淘宝店铺“雷恩体育Solestage”,王某主张其经营的雷恩体育Solestage公司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且从JsportsInc进货,第三人淘宝公司提供安德阿镆公司的INVOICE证明JsportsInc为安德阿镆公司的授权代理商。JsportsInc将商品销售给Solestage公司后向Solestage公司出示发货证明,Solestage公司留有向JsportsInc支付货款的支票存根。

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通过反投诉程序认定王某申诉不成立,判定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售假,对店铺进行降权处分后,涉案淘宝店铺销售额变化如下:2017年2月销售额为11 708 823.1元,2017年3月销售额为434 433.99元,2017年4月销售额为820 346.72元,2017年5月销售额为574 331.26元……2018年10月销售额为490 658.04元。

(二)UNDERARMOUR商标注册情况

UNDERARMOUR商标注册人是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注册地址为美国马里兰州21230巴尔的摩市赫尔街1020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止。

(三)被控投诉的相关情况

2016年12月31日,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遭到以“UnderArmour,INC”的名义进行“UnderArmour”商标的知识产权投诉,显示投诉方为UnderArmour,INC。使用的投诉账号为:邮箱usa×××@163.com,投诉方名称:UnderArmour,INC。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涉及安德阿镆公司的投诉账号仅有两个,淘宝公司通过向安德阿镆公司确认,仅邮箱underarmour@convey.it为安德阿镆公司的官方授权账号,而邮usa×××@163.com并非官方授权账号。该投诉使用的鉴定报告内容为:UnderArmour,INC公司为UnderArmour安德玛品牌持有人,有权鉴定带有UnderArmour安德玛商标的产品真伪,鉴定卖方william1777淘宝网络链接方销售的产品系假货。第三人淘宝公司陈述,投诉材料中的鉴定报告使用了伪造印章,该印章与江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是现场起获的印章一致。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接到投诉后,视为投诉成立,并删除涉案淘宝店铺的涉案链接。2017年1月,王某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出申诉,经平台审核,申诉成立,恢复了涉案链接。2017年2月24日,涉案淘宝店铺(ID:william1777)又遭到注册邮箱usa×××@163.com发起的反申诉:以伪造的权利人签名、盖章及中文翻译件出具了《终止业务关系函》,称“商标权利人UnderArmour,INC.卖家提交的品牌代理方shoeking,inc无任何业务关系,品牌代理方shoeking,inc不是商标权利人UnderArmour,INC的授权行销商”,并要求第三人淘宝公司删除链接并执行相应的处罚。2017年3月14日,阿里巴巴知识保护平台根据反申诉认为王某申诉不成立,判定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售假,按照售假进行处罚,删除涉案商品链接,并对涉案淘宝店铺进行了降权处罚。

(四)阿里巴巴知识产权平台的相关情况(www.xing528.com)

《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指引》规定了一站式投诉、通知删除机制,同时说明如何在阿里巴巴保护知识产权。《淘宝规则》第四章市场管理规定,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维护淘宝市场正常运营秩序,淘宝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及其经营行以下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全店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五)其他情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载明:“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销售假冒‘安德玛’牌服装的事实,还称查获的与‘安德玛’有关的印章系其通过淘宝网找他人私刻用于应对买家投诉、阿里巴巴公司日常排查和投诉其他卖家”。王某举证其所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所售商品由美国直接发货至国内,从单个商品的发货记录显示订单号“251058182411272489”下单后,“UB006316905US”快递单号从美国发出。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查,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江某是否为被控投诉的主体;二是如果江某是被控投诉的主体,王某指控江某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指控是否成立;三是本案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关于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作出了如下分析:

(一)王某经营涉案淘宝店铺销售商品形成的商业利益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或者权益

首先,王某举证其经营的雷恩体育Solestage公司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且从JsportsInc进货,提供了安德阿镆公司的INVOICE证明JsportsInc为安德阿镆公司的授权代理商。其次,王某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货物有合法来源。再次,王某销售的货物经过案涉商标权利人的有效处理,也从未遭受过案涉商标权利人的投诉或侵权指控。最后,王某举证其所售商品均为海外直邮,由美国直接发货至国内,江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王某所售商品侵权。王某合法经营淘宝店铺“雷恩体育solestage”销售商品所形成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

(二)王某与江某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其主要经营手段与经营模式是销售涉案商标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江某所经营的淘宝店铺与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两者经营的网络服务内容及网络用户群体完全相同,具有高度重合性,王某与江某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三)江某的被控投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王某认为,江某恶意投诉涉案淘宝店铺,攫取不当利益,侵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不具有正当性。江某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系恶意。法院认为,民法上的恶意是行为人认识主义或观念主义的恶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相应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仍故意为之。就本案而言,首先,江某主观明知其从未获得案涉商标的授权使用,也未获得进行侵权投诉的权利,在明知自己销售假冒商品(该事实已经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确认),仍然使用虚假投诉材料,投诉王某经营的涉案淘宝店铺,且在王某申诉成功后,再次通过平台进行反申诉,导致涉案淘宝店铺被降权,故江某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其次,江某客观行为也不具有正当性。如前所述,王某经营涉案淘宝店铺销售商品形成的商业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或者权益,而江某编造虚假材料通过平台恶意投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使得涉案淘宝店铺一再被平台处罚甚至最终降权,江某经营的店铺攫取了本该涉案淘宝店铺可以获取的商业机会,获取了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综上,江某的被诉投诉行为是一种恶意投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一、被告江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 100 000元(包括原告王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 0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6219元,被告江某负担51 7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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