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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电商纠纷案例评析,直击假冒投诉争议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1中,江某自己经营假冒产品,为提高自己店铺的销量而投诉销售正品的王某;案例2中,优利德公司与谢某的网店并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且经法院审查,其投诉谢某销售假冒产品也是不成立的。

网络与电商纠纷案例评析,直击假冒投诉争议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现象越来越多,恶意投诉是指投诉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关于知识产权投诉的“通知-删除”的规则,通过投诉行为触发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维权处理机制,使交易平台对被投诉方做出处罚,从而达到自身不正当的目的。

一、案例比较分析

上述案例1中,投诉人明知其从未获得案涉商标的授权使用,也未获得进行侵权投诉的权利,在明知自己销售假冒商品,仍然使用虚假投诉材料,投诉正当经营的商家,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因投诉人的恶意投诉行为,正常经营的商家遭受淘宝平台的降权处罚,恶意投诉人因此削弱了他人的竞争优势,自己攫取了不正当利益。

上述案例2中,优利德公司主张谢某在淘宝网上销售的案涉产品为假冒商品,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用于鉴定的产品即为从谢某经营的淘宝网店所购买的产品。优利德公司的过错行为与谢某的网店被淘宝公司进行屏蔽处罚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谢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1和案例2均是恶意投诉行为引发的诉讼,但二者存在一定区别,投诉者的目的是不同的。案例1中,江某自己经营假冒产品,为提高自己店铺的销量而投诉销售正品的王某;案例2中,优利德公司与谢某的网店并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且经法院审查,其投诉谢某销售假冒产品也是不成立的。可见,其投诉的目的与案例1中的江某是不同的,从谢某提供的证据来看,优利德公司很可能是因为谢某网店销售的产品并未按照优利德规定的统一定价销售,而招致优利德公司企图通过投诉方式对其进行控制。

二、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定性

网络交易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是对知识产权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通知—删除”规则,针对网络平台内经营者发起的投诉,这种投诉具有不正当性,根据目的的不同,其表现形式各异。从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目的及表现形式进行划分,可以将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分为几种类型:

(1)所依据的权利本身存在问题,即投诉人根本不享有知识产权或该项权利已被宣告无效等,投诉人出于敲诈勒索平台内经营者以获利的目的,实施恶意投诉;

(2)知识产权本身不存在瑕疵,但投诉人并非相关权利人;

(3)有针对性的注册非显著性商标或恶意抢注商标等,通过实施恶意投诉获取平台内经营者给付的高额赔偿金;

(4)投诉人、知识产权本身都不存在问题,投诉人合法的享有相关知识产权,但其投诉的目的并非是因为平台内经营者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是为了控制商品的流通渠道或者商品价格。

上述案例1中,王某所销售产品的商标权为安德阿镆公司所有,而江某通过伪造公章假冒安德阿镆公司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使淘宝平台相信其为权利人,其目的在于打击竞争者,属于第(2)种类型。上述案例2中,优利德公司为享有商标权,其权利人身份及权利本身均不存在瑕疵,但根据谢某提供的证据,谢某为优利德授权的合法经销商,正常情况下优利德公司没有投诉谢某的理由。因此,该案很可能是上述第(4)种类型,即优利德公司企图通过投诉的方式迫使谢某的网店按照其意愿进行销售从而控制其商品价格。

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杭州网卫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5]中,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投诉的目的很可能不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是为了打击和清理淘宝平台上以低于被告要求的价格销售被告商品的商家;原告进一步主张,被告滥用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原告为保护知识产权所设置的规则和投诉系统,以实现不正当的商业目的,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严重影响了原告和入驻商家的正常经营,大量消耗了原告投入的知识产权保护资源,扰乱了原告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久而久之,将导致优质商家的流失,最终损害原告因商家充分竞争而带来的平台竞争优势。(www.xing528.com)

三、“通知-删除”规则的滥用

“通知-删除”规则也被称为“避风港原则”,这一概念最早源于《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侵权豁免的规定。我国在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正式引入了该原则,在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避风港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被规定下来。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投诉人在提供了初步侵权证据后即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避免因未采取措施而承担连带责任,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和初步侵权证据后即会马上采取措施。投诉人正是利用“通知-删除”规则适用门槛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规避责任而采取措施快速彻底、平台内经营者作为恶意投诉的对象相对于行政投诉的处罚对象或民事诉讼的被告而言在应对投诉时缺乏足够救济方式的这一系列特点,实施恶意投诉行为以达到不正当目的。

从目前《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来看,投诉的流程可以表述为“通知-删除-反通知”,在这种模式下,正当的平台内经营者很可能因恶意投诉而遭受损失,如其提出的证明自身未侵权的证据未能被平台所认可,则可能会受到平台管理者的相应处罚。

四、知识产权恶意投诉行为的应对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应对措施

“通知-删除”规则的产生是为了给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内经营者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时自身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豁免权利,但该项原则被知识产权恶意投诉人滥用,成为其敲诈勒索、不正当竞争、控制经销商的手段。“通知-删除”规则的滥用不仅给未侵权的被投诉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对电子商务平台来说也造成了资源浪费,并且从长远看,恶意投诉情况如得不到有效制止,将会使平台内经营者逐渐流失,从而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造成不可估量的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打击知识产权恶意投诉行为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来说也至关重要。

阿里巴巴为例,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平台是国内首屈一指的网购平台,但同时也是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泛滥的重灾区,因此,阿里巴巴对知识产权恶意投诉问题十分关注。2017年初,阿里巴巴宣布对通过虚假投诉对淘宝商家进行勒索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出封杀令。此外,阿里巴巴还开展了“知产快车道”计划[6],在短时间内处理知识产权投诉纠纷,尽量减小知识产权投诉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的影响。

(二)平台内经营者的应对措施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人的侵权通知并审查通过投诉人提交的侵权初步证据后,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的等必要措施,暂停被投诉人对被投诉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行为,并将侵权通知转送给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因此,平台内经营者接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通知后,应当尽快向平台发出未侵犯知识产权的声明,同时附相应证据,包括权利人的授权书、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如因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平台可能会按照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理。如平台内经营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提交了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足以证明不侵权的初步证据,则平台将向投诉人转送该通知,若投诉人未在十五日内进一步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平台内经营者被暂停的经营行为方能得以恢复。可以看出,恶意投诉人即使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也可以使被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暂停经营15日以上(由三部分时间构成:一是平台内经营者收到侵权通知后开始准备和提交不侵权声明及相应不侵权初步证据的时间;二是平台向投诉人转送通知的时间;三是平台等候恶意投诉人向平台提供其已向主管部门投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通知的时间)。如因恶意投诉导致平台内经营者被暂停经营的期间处于双十一、中秋节等节假日及促销期间的,因部分类型商品在上述特殊销售时段几天内的售卖量就可能涵盖其几个月乃至全年的交易量,遭到投诉的平台内经营者受到的损失将是难以估量和弥补的。鉴于上述第二、第三部分时间平台内经营者无法掌控,平台内经营者为尽量缩短被暂停经营的时间,可提前准备好不侵权通知书文本和不侵权的初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诉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许可协议文件、经销商授权证明等,一旦收到平台转送的侵权通知则立即向平台提交,以尽量减少恶意投诉的负面影响。此外,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恶意投诉人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及损害赔偿之诉等维权诉讼。

正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案例1王某诉江某不正当竞争案中指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正当的侵权投诉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但是如果恶意利用投诉机制甚至伪造、变造权利依据以发起投诉,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规制,行为人也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有将这种恶意投诉行为及时制止、依法严惩,给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让恶意投诉的侵权人付出足够的侵权代价,剥夺其所有的非法侵权获利,才能遏制当前愈演愈烈的恶意投诉行为,促进电子商务良性有序发展,构建合法、诚信、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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