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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电子商务纠纷案例-江门大宝化工与百度网讯科技名誉权纠纷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江门大宝化工有限公司因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江蓬法民三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原告为江门大宝公司,被告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因江门大宝公司未履行赔偿损失等给付义务,2013年10月11日,一审法院执行局根据申请执行人东莞大宝公司的要求,将江门大宝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网络与电子商务纠纷案例-江门大宝化工与百度网讯科技名誉权纠纷

江门大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大宝公司)因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一审原告为江门大宝公司,被告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与最高人民合作,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引擎自动提示的方式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江门大宝公司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江门大宝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江门大宝公司认为百度网讯公司未及时同步删除自动提示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故江门大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百度网站(网址:www.baidu.com)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损害江门大宝公司法人名誉权及商业信誉的信息内容;2.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在百度网站(网址:www.baidu.com)网页首页的显著位置连续六十天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在《人民日报》《南方都市报》第一版非中缝版面的显著位置连续三次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共同赔偿江门大宝公司法人名誉权及商誉损失、经济损失130万元,并支付江门大宝公司为制止侵权开支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复印费等)224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承担。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江门大宝公司于2005年11月7日登记成立,为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港币,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2011年5月9日,东莞大宝公司以江门大宝公司生产、销售的涂料产品包装、网站域名、江门大宝公司企业名称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江门大宝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经一审法院审理,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1)江蓬法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具体内容有:一、江门大宝公司停止侵犯东莞大宝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江门大宝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销www.gd-dabao.com网站;三、江门大宝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含有“大宝”字样;四、江门大宝公司赔偿损失40万元;五、江门大宝公司在《中国涂料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六、驳回东莞大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江门大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四项。以上终审判决生效后,东莞大宝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13)江蓬法执字第704号】,一审法院向江门大宝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江门大宝公司履行(2011)江蓬法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2012)江中法知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因江门大宝公司未履行赔偿损失等给付义务,2013年10月11日,一审法院执行局根据申请执行人东莞大宝公司的要求,将江门大宝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6月16日,江门大宝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审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作结案处理。2015年6月17日,一审法院已在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内屏蔽江门大宝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百度网讯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达成如下意见:1.执行局负责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推送给百度网讯公司;2.百度网讯公司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展现:(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直接展现,(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失信信息提示,(3)自然人失信信息提示;3.执行局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打包后推送到FTP服务器的update目录中,第一次推送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正在对外公布的全量数据,而后,每日早、中、晚各推送一次,每次推送的是当时的变量数据,百度网讯公司收取数据,并同步更新数据,确保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官方网站上查询信息一致。

2015年6月至7月间,江门大宝公司在湖北、辽宁、重庆、河南等地经销商先后致信江门大宝公司,认为在百度、360、慧聪等网站搜索显示江门大宝公司为失信企业,导致经销业务下降,要求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2015年6月29日,江门大宝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峰到江门市江门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1.打开浏览器,在空白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2.进入页面搜索栏输入“江门大宝化工”然后按搜索栏右边“百度一下”按钮,进入第二个页面,该页面显示:“百度提醒您:江门大宝化工有限公司由于失信已被列入国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3.将鼠标拉至上述第二页面的上方位置,点击第二个页面由上至下第一条搜索记录中标有“失信详情请见”字样,浏览器弹出一个新窗口,进入第三个页面,该页面显示:被执行人名称:江门大宝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文英,执行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3)江蓬法执字第00704号等信息;4.将鼠标拉至上述第三个页面的中间位置,点击第三个页面由上至下第七条搜索记录(该记录标有“我是个涂料师傅听好多前辈说江门的‘中华大宝漆’是假的字样),浏览器弹出一个新窗口,进入第四个页面,该页面显示:“网友采纳:大宝漆是台湾品牌,厂家是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和台湾大宝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大宝化工有限公司这家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大宝漆,是打擦边球的,恶意攀附、傍名牌以混淆公众对于市场主体来源的认识,产品质量可想而知。自2011年2月起,东莞大宝依法对江门大宝进行维权诉讼,要求停止对“大宝商标”的侵权。最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东莞大宝的正当诉求,判决江门大宝赔偿经济损失40万,并在媒体上道歉,且今后不得在宣传上使用大宝、大宝漆、中华大宝、中华大宝漆等词语。自判决以来,江门大宝化工以种种理由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江门法院在2013年1月将江门大宝公司及其负责人提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法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利用公告方式通告全国周知。为了更进一步使得江门大宝公司面对法院执行,江门法院在2014年至江门大宝公司进行了查封,扣押了生产设备及库存产品一批,并在2014年10月10日由广东高富比拍卖公司在江门市港口路进行了拍卖”;5.将鼠标拉至第四个页面的左边位置,点击浮动窗口右上角“交叉”图标(该浮动窗口标有“超级答人”字样),进入第五个页面。

2015年7月18日,江门大宝公司向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邮寄《通知函》,函件相关内容有:百度网站以“百度提醒”的方式在显著位置公告我公司为失信企业,并设置“江门大宝化工失信被执行人”的搜索关键词,链接转载慧聪网贬损我公司商誉内容的文章,以及在“百度知道”中对我公司商誉及产品的负面评论及跟帖,上述行为实质是竞争对手实施诋毁商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侵害我公司商誉和品牌形象,要求删除、断开、屏蔽侵害我公司商誉及品牌形象的内容。江门大宝公司在函件上一共列举了十条要求删除、断开、屏蔽的信息。百度网讯公司庭审时陈述,其收到江门大宝公司发出的函件,并在收函后约2-3个工作日对涉及江门大宝公司的相关信息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涉及“百度提醒您”中江门大宝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的信息已不存在,“百度知道”中的问答内容已予以删除,涉及“江门大宝是失信企业”的相关网页链接信息已断开链接。

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名誉权纠纷,并作出了如下分析:

(一)关于百度在线公司是否承担本案责任的问题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百度www.baidu.com网站主办单位为百度网讯公司,江门大宝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百度在线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共同经营百度网的事实,故江门大宝公司起诉要求百度在线公司承担本案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二)关于本案“百度知道”及“百度搜索引擎”提供的服务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问题

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时,面对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及海量的信息,其没有对网络用户的信息进行主动选择、编辑、删除,难以判断有关信息是否合法,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权利,但并未规定网络服务者有事先审查、主动审查的义务。本案中,首先,“百度知道”是百度网讯公司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向用户提供的讨论、交流的平台,“百度知道”中有关问答是网络用户进行的操作,百度网讯公司事先对相关内容并不知情;其次,“百度一下”是百度网讯公司向用户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百度网讯公司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及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时,已将相应“百度知道协议”“使用百度前必读”等内容公布于平台首页,还于其网站明确告知相应的投诉方式,故百度网讯公司已对用户尽到了事前告知之义务。鉴于网络信息及时性、海量性的特点,百度网讯公司对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原则上不负有主动审查和事先审查的义务。由此可见,百度网讯公司主观上并无过错;再次,百度网讯公司在接到江门大宝公司的书面投诉后已及时删除讼争帖子及相关网络链接,该行为可认定为百度网讯公司已及时履行了事后监管义务。

(三)关于“百度提醒您”产品的性质,以及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问题

“百度提醒您”是百度搜索引擎项下的一个工具,百度网讯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目的在于扩大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影响力,加大对被执行人信誉监督,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百度提醒您”中关于江门大宝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且江门大宝公司曾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后,未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法院根据涉案申请执行人东莞大宝公司的申请,将江门大宝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合法的执行措施,以上事实均有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予以证实。江门大宝公司以此认为百度网讯公司侵犯其名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百度网讯公司有无在“百度提醒您”中及时删除、屏蔽江门大宝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合作备忘录》约定,百度网讯公司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布、屏蔽、撤销、纠正的信息对“百度提醒您”中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予以更新,否则有可能会导致相关企业或个人名誉受损。就本案而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内部系统的信息传输到百度网讯公司,存在一定时间差属于合理时间范畴,不应因此认定百度网讯公司存在故意或放任的主观过错;其次,百度网讯公司接到江门大宝公司书面投诉后核查,上述信息已不存在;第三,该项合作不是商业合同,没有证据证明百度网讯公司因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该项合作获利,不应赋予百度网讯公司过高的审查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百度网讯公司已及时删除、屏蔽江门大宝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其在该问题上主观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江门大宝公司名誉权侵权。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江门大宝公司主张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依据不足,判决驳回江门大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11元,由江门大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www.xing528.com)

三、江门大宝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江门大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百度网站(网址为www.baidu.com)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损害江门大宝公司名誉权及商业信誉的信息内容;3.判令百度网讯公司在百度网站(网址为www.baidu.com)网页首页的显著位置连续六十天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在《人民日报》《南方都市报》第一版非中缝版面的显著位置连续三次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4.判令百度网讯公司赔偿江门大宝公司名誉权及商誉损失、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江门大宝公司为制止侵权开支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复印费等)2240元;5.本案两审诉讼费用由百度网讯公司承担。

诉讼过程中,江门大宝公司明确其第二项上诉请求中要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内容为其向百度网讯公司发出的通知函中第1至9项的内容。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百度提醒您”产品的性质以及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主观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江门大宝公司名誉权侵权,是事实认定错误。首先,百度网讯公司提供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该证据在庭审中因没有出示原件,江门大宝公司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便该《合作备忘录》是真实的,从“百度公司每日早、中、晚分别到FTP服务器的updatc目录中收取数据,并同步更新数据”的内容来看,百度网讯公司在发布百度提醒信息时必须做到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的变量数据同步更新。因此,《合作备忘录》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做到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变量数据同步更新,而不存在变量数据更新的合理期限问题。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定义务,并没有所谓合理时间的规定。其次,关于百度网讯公司删除“百度提醒您”中失信被执行人的时间问题。江门大宝公司实际是在2015年5月25日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而法院对于(2013)江蓬法执字第704号案件的结案记录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并于2015年6月17日将江门大宝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但百度网讯公司在“百度提醒您”仍继续发布江门大宝公司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因百度网讯公司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不间断性的特点,江门大宝公司无法预判百度网讯公司删除“百度提醒您”中失信被执行人的准确时间。百度网讯公司提供了2015年9月21日申请作出的(2015)京13046号公证书,证明其删除“百度提醒您”江门大宝公司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时间,即从2015年6月17日至9月21日,推算“百度提醒您”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长达95天。而一审法院以2015年6月17日江门大宝公司通知向百度网讯公司的时间起算,至2015年6月29日申请公证证据保全时,有关信息尚未删除、屏蔽的前后12天时间差,并认为该时间差属于合理时间。一审法院对百度网讯公司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时间认定错误,并且认为百度网讯公司没有及时更新是合理时间。对此,是一审法院的凭空臆想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不是来自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度网讯公司收到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存在放任的主观过错,依法属于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备忘录》对于百度网讯公司发布百度提醒信息是有要求的,必须做到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的变量数据同步更新。《合作备忘录》赋予了百度网讯公司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亦具备管理信息的能力,故有较高的审慎义务。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没有做到与最高人民法院早、中、晚时段推送失信被执行人的变更数据同步更新。2015年6月17日,江门大宝公司已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国家机关干部依职权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发布的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前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故“百度提醒您”中仍发布江门大宝公司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是侵权行为。所以,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主观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江门大宝公司名誉权侵权是事实认定错误。第四,“百度提醒您”不是纯粹公益性的产品,由于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合作,不仅是百度网站的点击率提高,同时也提高了百度网讯公司搜索网站的知名度,以及百度网获得更多植入商业性广告的机会等现实的利益,故百度网讯公司对“百度提醒您”有较高的审查义务。所以,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合作备忘录》不是商业合同,没有证据证明百度网讯公司因为此项合作获利是事实认定错误。

(二)关于本案“百度知道”及“百度搜索引擎”,提供服务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并未对江门大宝公司构成侵权,是事实认定错误。1.百度网讯公司没有及时对“百度知道”中的侵权信息采取必要措施,是没有尽到事后监管义务,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5年7月18日,江门大宝公司向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邮寄《通知函》,百度网讯公司为证明其对涉及江门大宝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删除处理,曾先后在2015年9月21日、2015年10月15日、2015年9月21日对其删除后的结果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但是,一审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列明百度网讯公司申请作出上述三份公证书的相应时间,以至于不能明确百度网讯公司删除侵权信息的具体时间。2.百度搜索引擎对于“百度提醒您”新产品的服务有合理注意义务。“百度提醒您”是百度网讯公司的一项新产品,其新产品功能的实现,离不开百度搜索引擎工具。在“百度一下”中输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或相近关键词搜索关键词即可查找到相关信息,关键词是百度网讯公司为实现搜索服务而特定化的用语,而且,“百度提醒您”显示的搜索结果页面明显区别于一般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这就意味着这种技术性设定及编辑的搜索标准存在百度网讯公司的人为介入。3.“百度知道协议”“使用百度者必读”,不能免除百度网讯公司的合理注意义务和事后的监管义务。

(三)百度网讯公司收到江门大宝公司的书面通知后,长时间没有对涉讼文章采取必要措施,是没有尽到事后监管义务,构成侵权。江门大宝公司在2015年7月18日向百度网讯公司发出通知函,但百度网讯公司在2015年10月15日断开链接慧聪网的负面报道文章,在长达89天期间,百度网讯公司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即没有尽到事后监管义务,存在放任的主观过错,百度网讯公司依法构成侵权。

(四)本案涉讼是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应当在网络环境下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五)百度网讯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百度网讯公司在“百度提醒您”“百度知道”“百度搜索引擎”及网站链接中的侵权行为直接指向江门大宝公司法人名誉权,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误导消费者降低对江门大宝公司的社会评价及产品声誉。由于百度网讯公司施加给江门大宝公司的不当影响,直接造成江门大宝公司的涂料产品在湖北、辽宁、河南、重庆等主要销售省份销量下滑的严峻趋势,而且因商誉的不当影响在大的招标工程中丧失投标机会而蒙受损失等。

四、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百度网讯公司是否应对江门大宝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百度网讯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通过“百度知道”和“百度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信息通道或者信息平台服务,其本身并不对传输或存储的信息进行主动编辑、组织或者修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百度网讯公司在接到有效通知或者知道其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江门大宝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向百度网讯公司邮寄《通知函》,通知中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删除、断开、屏蔽侵害其公司商誉及品牌形象的内容,并列举了十项要求删除、断开、屏蔽的信息。江门大宝公司明确其上诉请求中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删除、断开、屏蔽的信息内容为《通知函》中列举的第1至9项的内容,而江门大宝公司确认《通知函》中第2至第9项的内容百度网讯公司已经删除或者屏蔽,《通知函》中第1项内容中的“百度提醒您”插标也已经不存在。至于《通知函》中要求删除的“江门大宝化工失信被执行人”及类似搜索关键词的问题。搜索关键词是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输入的、能够最大程度概括用户所要查找的信息内容的字或者词。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引擎中根据关键词显示相关的搜索结果,网络用户点击相关的搜索结果中的链接才显示相应的网页内容,故搜索关键词本身并非侵权内容,搜索关键词本身也不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故江门大宝公司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删除“江门大宝化工失信被执行人”及类似搜索关键词,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江门大宝公司主张百度网讯公司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问题。江门大宝公司提交的(2015)粤江江门第019613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7月16日江门大宝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已经没有了“百度提醒您”的插标内容;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也可以证明百度网讯公司已经删除、屏蔽或断开“百度提醒您”的插标内容以及《通知函》中第2至第9项的内容的链接。江门大宝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向百度网讯公司邮寄《通知函》,但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百度网讯公司在收到其通知后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故其关于百度网讯公司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江门大宝公司主张百度网讯公司对“百度提醒您”的服务有合理注意义务以及百度网讯公司没有对“百度提醒您”的信息保持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同步,构成侵权的问题。“百度提醒您”是百度网讯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信息的展示,其展示的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内容相符,且在江门大宝公司向其发出《通知函》之前已经删除或屏蔽相关的内容,故不存在百度网讯公司不予更正的情形。而且,(2013)江蓬法执字第704号案件于2015年6月16日结案,法院在2015年6月17日在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屏蔽了相关信息,虽然江门大宝公司在2015年6月29日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时相关信息仍未删除或屏蔽,但在其2015年7月16日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时已经没有显示相关信息,而江门大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015年6月29日之后相关信息仍未删除或屏蔽。从执行法院在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屏蔽相关信息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百度网讯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再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本案中的上述时间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虽然百度网讯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约定百度网讯公司应当每日收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推送的变量数据(包括:公布、屏蔽、撤销、纠正的信息),并同步更新数据,但该《合作备忘录》是百度网讯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签订的,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江门大宝公司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其根据《合作备忘录》的约定主张百度网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江门大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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