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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象博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纠纷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万象博众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德泰公司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所有被控侵权产品信息,并要求二被起诉人共同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开支12 870元。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万象博众公司以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北京万象博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北京万象博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纠纷案例分析

北京万象博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博众公司)因与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万象博众公司发现德泰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害万象博众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并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销售和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故万象博众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德泰公司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所有被控侵权产品信息,并要求二被起诉人共同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开支12 870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因为本案中,被起诉人德泰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淘宝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均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最终裁定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作出后,万象博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京民终47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结果。故万象博众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万象博众公司的再审申请

万象博众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具体而言,本案纠纷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表现为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站上发布自认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万象博众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涉案纠纷类型属于侵权纠纷,也当然属于信息网络侵权。(二)一审、二审裁定认为本案之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指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此种限缩解释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结合立法趋势及信息网络侵权的现实,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管辖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审、二审裁定认为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综上,万象博众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一审、二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二、最高法院再审裁定(www.xing528.com)

根据申请人的主张,并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万象博众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万象博众公司以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廊坊市德泰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均非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而亦无证据表明,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一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以万象博众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由,对其不予受理的作法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该结果予以维持亦无不当,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万象博众公司在二审及法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又称本案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主张,既与其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明确的诉讼主张与侵权事由明显矛盾,亦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内涵不符,其在此基础上所提万象博众公司的住所地为本案纠纷地域管辖连接点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北京万象博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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