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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电子商务纠纷案例评析与法律适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个月内,被告人杨某等十二人作案14次,共计得款人民币2995元。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淘宝网上出现恶意差评师以给差评、投诉为要挟向网店卖家敲诈钱财的违法现象,其中吴某甲、杨宇林的淘宝账户涉嫌敲诈。被告人杨某、吴某甲、周某、陈某甲、刘某甲、纪某、米某、吴某乙、梁某甲、黄某甲、梁某乙、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网络与电子商务纠纷案例评析与法律适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吴某甲、周某、陈某甲、刘某甲、纪某、米某、吴某乙、梁某甲、黄某甲、梁某乙、孙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检察院指控情况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杨某伙同吴某甲、周某、陈某甲、纪某、米某、吴某乙、梁某甲、黄某甲、梁某乙、刘某甲、孙某等人多次通过向淘宝网上网店卖家恶意下单,威胁给予差评或投诉为由勒索网店卖家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995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网络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账号登录IP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杨某、吴某甲、周某、陈某甲、刘某甲、纪某、米某、吴某乙、梁某甲、黄某甲、梁某乙、孙某应以敲诈勒索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QQ群、YY平台等聊天工具,分别与被告人吴某甲、周某、陈某甲、纪某、米某、吴某乙、梁某甲、黄某甲、梁某乙、刘某甲、孙某联系并教授他们以作“网络差评师”的方法勒索淘宝网上网店卖家的钱款,即由“网络差评师”在淘宝网上向某个网店卖家恶意下单,而后被告人杨某通过QQ、阿里旺旺等网络聊天平台与该卖家“谈判”,向卖家表示如果发货就给予差评、不发货就投诉,只有向他支付一定钱款,才同意关闭交易。卖家为了不受差评,不影响网络经营和淘宝网的评分,不得不同意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钱给杨某。杨某收到钱款后,再将部分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参与恶意下单的“网络差评师”分赃。在一个月内,被告人杨某等十二人作案14次,共计得款人民币2995元。(www.xing528.com)

庭审质证,主要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某的原有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通过QQ群加入差评师团伙伙同他人敲诈淘宝卖家钱财,其提供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淘宝卖家所付钱款,也曾负责与淘宝卖家谈判。(2)被告人吴某甲、周某、陈某甲、纪某、米某、吴某乙、梁某甲、黄某甲、梁某乙、刘某甲、孙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6月,一个网名叫“三毛”的人通过QQ、YY平台教他们做差评师的方法。后他们在选中的淘宝网店恶意下单,“三毛”负责与网店卖家谈判,以给卖家差评或投诉为由索要钱款,并将卖家支付的钱款通过支付宝账号分给他们。(3)被害人穆某、黄某乙、朱某甲、朱某乙、苏某、陈某乙、邵某、唐某、刘某乙、陈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方某、沈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十四名被害人经营的淘宝网店遭职业差评师拍下商品后给差评或投诉为由勒索钱财,为维持网店经营,他们被迫通过支付宝给予对方钱款。(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淘宝网上出现恶意差评师以给差评、投诉为要挟向网店卖家敲诈钱财的违法现象,其中吴某甲、杨宇林的淘宝账户涉嫌敲诈。(5)发生情况报告表及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方某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6)网络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杨某通过QQ向被害人方某勒索钱款。(7)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杨某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8)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各被告人向网店卖家恶意下单、网店卖家向被告人杨某支付钱款以及被告人杨某将钱款转给其他被告人的事实。(9)网络登录IP记录,证实各被告人及被害人在淘宝网上登陆情况。(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11)抓获经过,证实十二名被告人被抓获情况。(12)户籍证明,证实十二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三、法院认定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吴某甲、周某、陈某甲、刘某甲、纪某、米某、吴某乙、梁某甲、黄某甲、梁某乙、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本案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具体判决情况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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