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是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解散。
在美国,公司解散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愿解散;二是被动解散。
自愿解散是指公司在没有行政和司法机构介入情况下的解散。自愿解散一般只需董事会的决议和股东批准即可。自愿解散主要包括:经营到期解散;公司创办人自愿解散;股东同意的自愿解散和公司提出的自愿解散。
被动解散是指由行政或司法部门介入后,公司被强制解散。被动解散主要包括:行政终止而解散、州检察机关起诉解散和法庭裁决解散等。
英国的公司法把公司解散称之为公司结业,规定公司的结业有强制结业、自愿结业和法院监督结业三种形式。
(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我国的《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因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而解散等情况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由其负责公司的清算工作。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清算组的主要职权包括: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公司未了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在处理公司财产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必须清偿其债务,对此各国的法律都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美国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时,必须将给债权人的通知在其办公室所在地的主要报纸上,在连续两周的时间内,每周至少刊登一次。清算的日期必须在通知首次刊登之后至少6个月。同时,在刊登通知之前或当天,公司还必须将通知通过邮件寄往公司所知道的债权人的地址。另外,公司解散之前拖欠职工的工资必须在其他债权人之前偿还。[7]
本章小结
商事组织,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最高决策机关,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
专业术语汉英对照
个人独资企业enterprise of sole proprietorship
合伙企业enterprise of partnership
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 enterprise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 enterprise
无限责任unlimited liability
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https://www.xing528.com)
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 limited
股东会shareholders'general meeting
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
监事会board of supervisors
思考与练习题
1.外国的民法典对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2.法国、德国、日本的民法典对合伙人退伙作了哪些规定?
3.我国《公司法》与日本《有限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什么规定?
4.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分别有哪些?
5.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作了哪些规定?
6.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方式、股东人数、出资方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等方面有何联系和区别?
7.美国公司解散的形式有哪些?
【注释】
[1]郭双焦、李钊、万克夫:《国际商法实验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2]郭双焦、李钊、万克夫:《国际商法实验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3]蒋进:《关于合伙制度的比较法分析》,载《求索》2009年第2期。
[4]郭双焦、李钊、万克夫:《国际商法实验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页。
[5]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国外公司资本形成制度比较研究——以美、英、德、日之立法为例》,载《金融法苑》(总第72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
[6]郭双焦、李钊、万克夫:《国际商法实验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页。
[7]张泰、王斯洪、郜志明:《美国公司解散制度考察报告》,载《大地》2005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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