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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国际商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享有并行使抗辩权所依据的理由,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能产生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法律效力。对此各国法律均规定,只有在对方发生重大违约时,才能行使该抗辩权。当事人各方应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在对方提供履行前拒绝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国际商法》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counterplea in contract performance),也称异议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根据事实和理由,对抗对方要求或者否认对方要求的权利。根据享有并行使抗辩权所依据的理由,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counterplea of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亦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价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合同的同时履行规则来自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原则,它在法律上的依据是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双方债务均已届期;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正确履行;对方能够履行对价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能产生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法律效力。对此各国法律均规定,只有在对方发生重大违约时,才能行使该抗辩权。

《合同通则》第7.1.3条第1款规定,如双方当事人能够同时履行,则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其合同义务,除非情况另有表示。当事人各方应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在对方提供履行前拒绝履行。我国《合同法》第66条、《德国民法典》第320条、《日本民法典》第533条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counterplea of orderly performance),又称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先履行一方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构成的要件是: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应先履行的一方发生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性。

《合同通则》第7.1.3条第2款规定,凡当事人各方应相继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完成履行之前拒绝履行。英美法认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约,另一方不但可以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还可追究未履行义务一方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67条也规定了顺序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www.xing528.com)

不安抗辩权(uneasy counterplea)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届时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供担保前,可以拒绝先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设立,在于预防因情势变化致使一方遭受损害,做到公平地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适用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限;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导致的法律效果是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合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由中止履行变为终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中的制度,如《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缔约后明显减少,很难为对价给付时,在他方未为对价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可拒绝自己的给付。它与英美法规定的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所以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两项制度。

买卖合同公约》第71条和《合同通则》第7.3.1条规定了类似的不安抗辩权。

案例3-13

合同抗辩权的行使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约后向后者销售54寸大型彩电1000台,每台CIF纽约US$1000,B公司先支付总价款10%的定金,A公司在收到定金的30日内组织货源,即期装船,余款采取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因B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定金,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赔偿因其未按合同供货遭受第三方起诉引起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利润损失。[20]

在该案例中,A公司完全可以行使顺序抗辩权以拒绝履行合同,因为根据合同的规定,B公司应先支付总价款10%的定金给A公司,但事实上,B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定金,因此A公司根据顺序抗辩权可以中止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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