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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违约形式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重大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另一方不能得到本应得到的主要利益。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后果尚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即为非根本不履行。当时,装载期限尚未届满,A拒绝接受B提前违约的表示,继续坚持要求B装货。

国际商法:违约形式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各国法律以及国际法律普遍认为,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否则就构成合同的不履行,也就是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便使合同的另一方得到适当的救济。大部分国家的合同法以及国际公约、惯例,都把违约或合同不履行主要分为两大类。

大陆法国家一般把合同违约分为给付不能(supervening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和给付延迟(delay in performance)。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非有可能履行但不去履行。如给付不能并不是由于债务人的过失造成的,债务人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如给付不能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造成的,双方均可免除其义务。给付延迟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并未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债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实行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不仅要对一切过失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给付不能负责。

英国法把违约或不履行的情形分为违反条件(breach of condition)和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两种不同的情况。违反条件是指违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在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受损失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美国法将违约分为轻微违约(minor breach)和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两种情形。轻微违约是指尽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约中有一些缺点,但另一方已从中获得了主要利益。重大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另一方不能得到本应得到的主要利益。轻微违约实际上相当于违反担保,重大违约则类似于违反条件,具体的处理规则也大致相同。英国法和美国法的区别在于:一个注重合同的事先约定,而另一个注重合同的事后结果。

我国《合同法》把合同不履行区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所谓不履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义务根本没有履行。不适当履行则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有瑕疵,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去履行,具体包括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

买卖合同公约》把合同不履行区分为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与非根本违反合同(non-fundamental breach)两类。《买卖合同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反合同”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substantially deprive)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如果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办法;如果属于非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办法,而不能撤销合同。

案例3-17

根本违反合同(www.xing528.com)

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供圣诞节出售的火鸡,卖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期限晚了一个星期。由于圣诞节已过,火鸡难以销售,使买方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延迟交货可以认为是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拒收迟交的货物,同时可要求损害赔偿。[25]

《合同通则》把合同违约区分为根本不履行(fundamental non-performance)与非根本不履行(non-fundamental non-performance)两类。根本不履行是《合同通则》设立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一方当事人行使终止合同权利的一种主要依据。第7.3.1条第2款规定了是否构成根本不履行应特别考虑的5个因素。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后果尚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即为非根本不履行。另外,《合同通则》第7.3.3条规定了另一种合同不履行的形式,即预期不履行(anticipatory non-performance),是指“如果在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日期之前,该方当事人根本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事实是明显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该条确立了一项原则,即预期的不履行等同于履行到期时的不履行。

案例3-18

Avery v.Bowden案

1855年,英国船方A(Avery)与俄国货方B(Bowden)订立一租船合同,其中规定A应把船舶开到敖德萨港口,并在若干天内装载货物一批。船到敖德萨港口后,B拒绝提供货物装船。当时,装载期限尚未届满,A拒绝接受B提前违约的表示,继续坚持要求B装货。但过了几天,在装货期限届满以前,英国与俄国爆发了战争,履行合同在法律上已成为不可能。事后,船方A以货方B违反租船合同为理由提起诉讼,要求B赔偿损失。英国法院认为,在两国爆发战争之前,还不存在实际不履行合同的问题,因为装货期限尚未届满,既然船方A拒绝接受货方B提前毁约的表示,B就有权得到宣战而带来的解除合同的好处,因而判决船方A败诉。[26]

综上所述,凡属第一类合同违约或不履行,即英国法的违反条件、美国法的重大违约、我国《合同法》的不履行、《买卖合同公约》的根本违反合同、《合同通则》的根本不履行以及预期不履行,其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可要求损害赔偿。而相对应的第二类不履行或违约,即英国法的违反担保、美国法的轻微违约、我国《合同法》的不适当履行、《买卖合同公约》的非根本违反合同、《合同通则》的非根本不履行,其法律后果也是一致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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