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商法:违约责任及归责原则

国际商法:违约责任及归责原则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合同不履行的归责原则,世界各国基本上有两种法律主张,大陆法采取过错(或过失)责任原则,英美法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违约责任及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它的前提是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存在,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另外,合同不履行责任的承担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主要以补偿性为主。

关于合同不履行的归责原则,世界各国基本上有两种法律主张,大陆法采取过错(或过失)责任原则,英美法采取无过错(或无过失)责任原则。按照大陆法的解释,合同当事人只有当存在着可归责于他的过错时,才承担违约责任。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英美法的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只要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314条对“违约”的定义是:“凡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履行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允诺者,构成违约。”然而,从对许多案件实际处理的结果来看,大陆法的过错责任与英美法的无过错责任可谓异曲同工,并无很大的差异。(www.xing528.com)

《合同通则》在合同不履行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实际上与《买卖合同公约》一致,均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通则》第7.4.1条“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任何不履行均使受损害方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既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和任何其他救济手段一并行使,但该不履行根据本通则属可以免责的除外。”并且在该条的注释中明确指出:“本条重申像其他救济手段一样,损害赔偿的权利产生于不履行这个唯一事实。受损害方当事人仅仅证明不履行,即他没有得到被(对方)承诺的履行就足够了。尤其没有必要另外去证明,不履行是由不履行方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简捷易行,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商业秩序,可避免举证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过分困难等弊端,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2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