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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违约责任免除与不可抗力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违约是由某个事件所导致,而该事件的风险则被合同明示或暗示地分给声称他人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凡属上述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导致的违约,一方当事人可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作为合同不履行或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在各国法律中普遍存在。③在收到有效的补救通知后,受损害方所享有的与违约行为不一致的权利应予中止,直至补救期限届满。

国际商法:违约责任免除与不可抗力

可免责的违约通常是因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行为或者因为不可预见的外部事件而引起的。一般来说,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可免责的违约,一方当事人无权要求损害赔偿或实际履行,但是没有得到履行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有权终止合同,而不管违约是否可免责。

(一)可免责违约的形式

1.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

《合同通则》第7.1.2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违约是由另一方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由其承担风险的其他事件所致,则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依赖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该条规定实际上提供了违约的两种理由。①一方当事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变为不可能。②违约是由某个事件所导致,而该事件的风险则被合同明示或暗示地分给声称他人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凡属上述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interference by the other party)导致的违约,一方当事人可免除责任(包括部分免除责任)。

2.拒绝履行

《合同通则》第7.1.3条规定,凡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履行前拒绝履行。凡双方当事人应相继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可在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完成履行以前拒绝履行。该条规定的拒绝履行(withholding performance)情形,实际上与大陆法的“不履行合同的例外”概念相一致。例如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在收到买方提交的信用证后30天内装船,依据前述相关条款,卖方在收到信用证之前,有权拒绝履行交货义务。

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控制的意外客观情况或意外事件。这一概念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许多国际商事合同都含有不可抗力条款。实际上,这一概念同大陆法中的“情势变更”(rebus sic standibus)以及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的概念很相似。

不可抗力作为合同不履行或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在各国法律中普遍存在。通常,根据外来力量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①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台风旱灾等;②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如战争、罢工、政府封锁、禁运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将导致两种法律后果:①解除合同;②迟延履行合同。具体产生哪种后果,要视意外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而定,当事人也可通过签订不可抗力条款加以约定。

案例3-21(www.xing528.com)

不可抗力

甲国的制造商A公司与乙国某公益事业公司B签订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同,依该合同的规定,A依这一时期的固定价格供应10年该核电站所需的铀,B以美元付款且在纽约支付。5年后,乙国政府因故实行外汇管制政策。[29]

依《合同通则》第7.1.7条的规定,如因不可抗力不履行是根本性的,本条规定并不限制没有得到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终止合同,则将免除不履行方当事人损害赔偿的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不可抗力的障碍会从根本上阻止任何履行,但在许多情况下,不可抗力只会延迟履行,此时,本条规定的作用是给予额外的履行时间。在本案例中,乙国政府的外汇管制是在合同订立5年后,当事人无法合理地预见,或不能合理地避免、克服该障碍及其影响,因此B公司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而A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4.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exemption clauses)是指合同中规定免除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侵权损害责任的条款。实践中不少免责条款是具有优势谈判地位的当事人强行要求加进合同里的。

根据《合同通则》第7.1.6条,免责条款主要包括两种。①直接限制或排除不履行方当事人在不履行情况下的责任的条款。此类条款可用不同方式表述,如固定的金额、最高限度、有关履行的比例、扣留保证金。②允许一方当事人提供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期望有实质差异的履行的条款。上述规定体现了免责条款的一个原则,即在适用合同缔约自由的原则时,免责条款原则上有效;然而,如果那样做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就不能援引此类条款;要考虑合同目的,特别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的履行可合理期望得到的利益;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权依赖免责条款,他们应承担履约责任,并且受损害方当事人可得到对方不履行的全部赔偿。

(二)可免责违约的补救

《合同通则》第7.1.4条规定了违约当事方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违约一方当事人可自己承担费用对其违约进行补救,但须符合下述条件:该方当事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拟进行补救的方式和时间;该补救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受损害方对于拒绝补救无合法利益;补救是立即进行的。②补救的权利并不因终止合同的通知被排除。③在收到有效的补救通知后,受损害方所享有的与违约行为不一致的权利应予中止,直至补救期限届满。④受损害方在补救期间有权停止履行。⑤尽管进行补救,受损害方仍保留对迟延以及因补救所造成或补救未能阻止的损害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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