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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诉讼与仲裁时效及权益保护期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间,称为诉讼或仲裁时效。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义务的解除,债权人于时效期间届满后行使请求权的,若债务人未以时效届满作为抗辩理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债权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若债务人于时效届满之后履行债务,其后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债权人归还其已履行的债务。

国际商法:诉讼与仲裁时效及权益保护期

时效期间(limitation periods)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文件发生或终止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合同通则》认为,受通则管辖的权利的行使因一段时间的届满而被禁止,这一期间被称为时效期间。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间,称为诉讼或仲裁时效。

(1)关于时效制度。大陆法认为时效属实体法范畴,并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positive prescription)与消灭时效(negative prescription)。英美法认为时效属程序法范畴,故英美法中仅有一种时效,即诉讼时效。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间公约》认为,“时效期间”是指与合同有关的权利的消灭期限,亦即各种请求权(因合同规定而产生,因违约、终止合同、合同失效而产生)的行使期限。

(2)关于时效期间。大陆法各国将消灭时效期间区分为普通期间(较长)与特别期间(较短),长的有些国家规定为30年(德国、法国),短的有些国家规定为6个月(法国)。在英国,简式合同时效期间为6年,签字蜡封式合同时效期间为12年。美国没有联邦统一法,时效期间由各州以成文法规定,多数州法律规定,口头合同时效期间为5年或6年,书面合同时效期间为10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间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4年,自请求权产生之日起计算。《合同通则》第10.2条规定了双重时效体系:一般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导致其权利可行使的事由之次日起计算;在任何情况下,最长时效期间为10年,自权利可行使之次日起计算。我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或仲裁时效期间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最长时效期间为20年,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时效期间为1年。

(3)关于时效期间的计算。合同有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起。在时效期间内,发生了合同中止时,法律允许时效期间届满前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6个月)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阻碍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势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合同通则》第10.8条规定,不可抗力、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均可引起一般时效期间的中止,相关障碍消除后1年内时效期间不届满。在时效期间内,发生了时效期间的中断,待法定情势终结,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合同通则》第10.4条规定,若义务人在一般时效期间届满之前承认了权利人的权利,新的一般时效期间自承认之次日起重新计算;最长时效期间不再重新计算,但可能因新的一般时效期间的开始而超期。《合同通则》规定,合同当事方可以更改时效期间,但当事方不能将一般时效期间缩短至1年以下,将最长时效期间缩短至4年以下或延长至15年以上。

(4)关于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义务的解除,债权人于时效期间届满后行使请求权的,若债务人未以时效届满作为抗辩理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债权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若债务人于时效届满之后履行债务,其后不得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债权人归还其已履行的债务。《合同通则》第10.9条规定,时效期间的届满不会消灭权利,只是阻碍其行使。时效期间的届满必须被义务人作为抗辩理由才能使之生效。第10.10条规定,义务人主张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不能行使抵销权。第10.11条规定,已履行的义务人无权仅以时效期间届满要求恢复原状。

本章小结

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概念是以合同、合同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法律渊源不仅包括世界各国国内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而且还包括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国际商事合同成立的范畴一般包括合同成立的基本程序、合同的条款和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等方面。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的交易谈判过程,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主要要件有当事人应具备缔约能力、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真实的合意、合同必须具有合法性以及合同存在有效对价或合法约因等。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是国际商事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国际商事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际商事合同的不履行亦即合同违约,主要有不可免责的违约和可免责的违约两类。《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问题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把合同不履行区分为根本不履行与非根本不履行两类。国际公约、惯例以及各国法律针对不同形式的不履行规定了实际履行、修补和替代、终止合同、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违约金、禁令等救济方法,来弥补被违约方因合同不履行所遭受的损失。可免责的不履行通常是因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行为或者不可预见的外部事件而引起的,主要包括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拒绝履行、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等情形。

国际商事合同的消灭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国际商事合同消灭的形式主要有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裁决终止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等。清偿、免除、提存、抵销、混同和时效期间等是导致国际商事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

专业术语汉英对照

合同contract

国际商事合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

合同的成立formation of contract

要约offer

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

承诺acceptance

镜像规则mirror image rule

不要式原则principle of informality

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contracting fault

要式合同contract of formality

不要式合同contract of informality

简式合同simple contract

对价consideration

约因cause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counterplea in contract performance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合同的履行performance of contract

合同的变更modification of contract

合同的转让assignment of contract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

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合同不履行non-performance of contract

瑕疵履行defective performance

迟延履行late performance

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合同违约的救济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拒绝履行withholding performance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情势变迁rebus sic standibus

免责条款exemption clauses

合同的终止termination of contract

合同消灭discharge of contract

时效期间limitation periods

思考与练习题

1.简述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

2.简述要约的概念以及有效要约的条件。(www.xing528.com)

3.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4.简述承诺以及有效承诺的条件。

5.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应具备哪些要件?

6.简述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7.什么是对价?有效对价的条件有哪些?

8.简述国际商事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9.简述国际商事合同转让的概念和形式。

10.简述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11.国际商事合同违约的形式和救济方法有哪些?

12.国际商事合同消灭的形式和法律后果有哪些?

13.试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中的联系和区别。

14.简述影响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的因素。

15.简述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性的表现。

16.简述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的区别。

17.简述可免责的合同违约形式。

18.简述合同消灭与合同解除、合同中止的联系与区别。

19.简述损害赔偿与其他违约救济措施的关系。

20.《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我国《合同法》对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21.简述大陆法各国对合同消灭的有关规定。

【注释】

[1]屈广清:《国际商法》,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

[2]吴兴光:《国际商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3]田东文:《国际商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92页。

[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最早成立于1926年,当时它只是国际联盟的一个辅助性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它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罗马。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协会。目前该协会有59个成员国,代表了各不相同的法律、经济和政治制度。该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各国和各区域之间私法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并制定可能会逐步被各个不同国家所接受的私法统一规则。

[5]李大鹏:《〈INCOTERMS2000〉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并存适用的若干问题思考》,载《重庆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7期。

[6]UNIDROIT,Complete Commented Version of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2004.See http://www.unilex.info/dynasite.cfm?dssid=2377&dsmid=13637&x=1.Last visit on 2008-11-20.

[7]田东文:《国际商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96页。

[8]王传丽:《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9]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传统的“镜像规则”做了重要的革新,其第2—207条(1)、(2)款规定:“①一项明确且及时的承诺表示,或一项合理时间内寄送的书面确认书,即使对原要约或原先同意的条款规定了追加的或不同的事项,仍起承诺的作用,除非该承诺明示规定,以同意该追加的或不同的事项为条件。②追加事项应被解释为对合同的追加的建议。在商人之间,这些追加事项构成合同的一部分,除非:a.该要约明确表示,承诺限于该要约的条件;b.追加事项实质上改变了要约;c.对追加事项的异议通知已经发出,或者在收到追加事项的通知后的合理期间内发出。”

[10]吴兴光:《国际商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11]袁绍岐:《国际商法》,暨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12]UNIDROIT,Complete Commented Version of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2004.See http://www.unilex.info/dynasite.cfm?dssid=2377&dsmid=13637&x=1.Last visit on 2008-11-25.

[13]赵志泉:《国际商法》,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14]商务部条法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5]王传丽:《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16]UNIDROIT,Complete Commented Version of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2004.See http://www.unilex.info/dynasite.cfm?dssid=2377&dsmid=13637&x=1.Last visit on 2008-11-22.

[17]UNIDROIT,Complete Commented Version of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2004.See http://www.unilex.info/dynasite.cfm?dssid=2377&dsmid=13637&x=1.Last visit on 2008-11-25.

[18]吴兴光:《国际商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19]任宏涛:《国际商法》,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

[20]吴建斌、肖冰、彭岳:《国际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21]张旭:《国际商法理论与实务》,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页。

[22]田东文:《国际商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页。

[23]袁绍岐:《国际商法》,暨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24]商务部条法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5]吴兴光:《国际商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第63页。

[26]吴兴光:《国际商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第63页。

[27]吴兴光:《国际商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28]王传丽:《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页。

[29]UNIDROIT,Complete Commented Version of the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2004.See http://www.unilex.info/dynasite.cfm?dssid=2377&dsmid=13637&x=1.Last visit on 2008-11-29.

[30]商务部条法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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