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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与主要条款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就是要设立、变更、终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要根据标的物的情况并结合国际贸易惯例或通行做法合理拟订包装条款的内容。价格条款直接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以及所要承担的风险相关联,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地位突出。装运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时间装运货物,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与主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如何确立,即如何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就是要设立、变更、终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合同条款并不等于合同内容,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借助于合同的结构、条款才能具体体现出来。合同结构和条款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载体,是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的关键环节。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融合当事人以及他们之间货物买卖关系信息的一个整体,完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

(1)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所在国等。此外,当事人还常常在约首写明其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等内容。约首主要包含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其中“当事人所在国”与“营业地”有关,涉及合同是否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问题。

(2)正文。它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各项交易条件,例如货物品名、品质规格、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条款等各项交易条件或条款。正文是体现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核心部分。

(3)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生效时间、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当事人或授权签约人签章、附件等。

关于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有的放在约尾,也有的放于约首。合同订立的时间有时关乎合同的成立时间或生效时间,而合同订约地点又涉及合同的准据法问题。因此,这些信息与约首的当事人所在国等信息并非可有可无。同时,无论是约首还是约尾,都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订立各种各样的条款,它们的性质、作用和重要性并不相同。其中有些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有些是次要的、从属性的。按照英国法的解释,凡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称为“条件”[9],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条件,就是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买卖合同的内容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主要条款却没有明确的表述。根据国际贸易实践,我们归纳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些主要条款。

(1)货物的名称及品质规格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品质、规格、等级、标准和商标、牌号或产地等。合同中规定货物品质的方法主要包括:①以实物表示货物品质,如见货买卖、凭样品买卖;②凭标准表示货物的质量,如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或凭标准买卖;③以信誉表示货物品质,如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④以说明表示货物品质,如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www.xing528.com)

(2)数量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交货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为避免争议,订立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由于农副产品、矿产品和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计量不易精确,实际装货时往往会出现多装或少装的现象,故在这些货物的交易中还应对交货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即“溢短装条款”。

(3)包装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包装方式、规格、材料、费用。根据《买卖合同公约》第35条的规定。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一方交付的货物应该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应该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如果没有满足这些要求,“即为与合同不符”,视为违约。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要根据标的物的情况并结合国际贸易惯例或通行做法合理拟订包装条款的内容。有时,包装条款中还可以将运输标志等包括在内。

(4)价格条款。主要内容包括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贸易术语与货物的作价方法。价格条款直接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以及所要承担的风险相关联,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地位突出。货物的作价方法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后定价格、部分固定价格和部分滑动价格等。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术语是表达国际货物买卖价格所惯用的方式,应该特别重视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理解和规范使用。

(5)支付条款。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通常按照交货与付款时间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三种,它不但涉及利息的支付,也直接关系到利益的实际兑现。国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都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结算,而在国际买卖合同中,除了政府记账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的。同时,当事人还应该对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三种支付方式,即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及其具体操作、条件予以约定。

(6)装运条款,或称交货条款。主要内容包括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货物的交接及装运通知等。装运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时间装运货物,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合同双方可以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或期限,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约,也可以约定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在贸易实践中,也有的不规定具体期限,而是采取“近期装运”、“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笼统的约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同时还要注意船货的衔接问题,以免造成合同履行上不必要的麻烦。由于贸易术语中包含了运输责任和运输方式,因此该条款与贸易术语关系也很紧密。

(7)保险条款。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由谁支付保险费、投保的险别与保险金额等。与一般货物买卖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往往涉及跨境运输,风险很大,故保险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条款因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而有所区别。因此,应注意各种贸易术语含义以及保险费用和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

(8)检验条款。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标准与方法、检验与复检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以及检验证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订立有该条款,以确定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上述(1)、(2)、(3)条款的约定。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货物是否符合相关约定的最终有效凭证。

(9)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范围、通知及通知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它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例外条款,通常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形式。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或者不能如期履约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或迟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当事人就合同发生纠纷时采取何种途径、适用何种法律解决争议的约定,它具体包括以何种途径解决争议与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关于第一方面的问题,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纠纷发生后,一般采取提交仲裁的方式,所以又称“仲裁条款”。其实这种称谓并不全面,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排除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关于第二方面的问题,有的教材作为“法律适用条款”单独列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其“国际性”,经常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和冲突问题。为防止发生争议时因为法律适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当事人有必要在合同中设立此条款预先确定准据法。需要注意的是,争议解决条款与其他条款不同,其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部分。由于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和在合同中的地位,当合同未生效、无效、被撤销、终止以及被解除时,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当事人依然可以凭借该条款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或仲裁庭仍然依据该条款作出裁决和适用法律,以解决纠纷,这就是“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与自治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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